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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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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87條
【關鍵字】
【背景】
大陸一名女大學生在父母離異後,雙方都不肯負擔她的大學學費、生活費,為了未來能夠繼續在大學讀書,順利完成學業,最後她在奶奶的支持下前往法院提告,向父母請求未經她同意擅自使用她約新台幣26萬元的壓歲錢。最後經過法官調解,女大生父母才同意每月支付約7000元新台幣,直到女大生畢業為止。
【焦點檢視】
本文涉及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及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我國過農曆年時有發紅包、壓歲錢之傳統習俗,多為向親戚、好友間之子女互相發放,而因發放的對象係未成年子女,為免小孩不善保管、運用不當或持錢財招人耳目,小孩領受壓歲錢後,常交由父母保管。小孩受領壓歲錢之性質,因為應認係親朋好友向小孩之無償贈與,應屬小孩之特有財產,並非係父母向對方子女發壓歲錢所取得之對價,故非父母之財產。父母依民法規定僅得代小孩管理壓歲錢,倘非為子女利益,不得任意處分花用,否則小孩得請求父母返還。
【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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