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9年新聞直擊
發佈日期:2019/01/17
物權相互間之優先效力

物權相對於債權來說,非僅拘束契約雙方當事人,搭配公示公信原則產生對世效,並優先於債權。但在兩種不同物權間,是否也有優先效力?抑或者僅有先後順序?温豐文教授以抵押權與地上權的案例作探討,並比較先後設定抵押權與地上權間有何差異。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6期】
物權相互間之優先效力/温豐文

【解析】

  物權之優先效力,其內涵有二:一、物權優先於債權之效力。二、物權相互間之優先效力,本文之焦點放在後者。有關物權相互間之效力,不問是相同種類物權,或是不同種類物權,成立在先之物權優先於成立在後之物權,即「時間在先,權利在先」之原則,但有例外。以下分述之…

物權相互間優先效力之例外

物權相互間之優先效力,固以成立先後定次序,但有下述例外:

1、定限物權之優先效力:定限物權係於一定範圍內限制所有權之權利,故定限物權在同一標的物上雖成立在所有權之後,但其效力優先於所有權。例如所有人在其土地上設定地上權後,地上權人在該地之使用權優先於所有人 。

2、法定抵押權之優先效力:所謂法定抵押權,乃依法律規定而發生之抵押權。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不動產為裁判分割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而以金錢補償時,其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19年新聞直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