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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1/24
舊友重逢

本文中謝開平教授以詼諧的標題,解析案例事實中行為人誤認被害人為兒時欺負行為人之同學,進而出手傷害後可能產生的刑法問題。文中教授先闡述錯誤的定義以及種類,並介紹在構成要件錯誤時,各種學說的處理方案。最後以三階理論檢討行為人可能構成的之罪。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6期】
舊友重逢/謝開平

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

所謂錯誤,是指主觀認知與客觀情狀不一致之現象。在刑法上,依據主客觀不一致之對象,區分出各種類型的錯誤。構成要件錯誤,乃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發生主客觀不一致之現象。

二、其他錯誤

相對的,禁止錯誤固然包含有對於構成要件之誤認,然而,係針對構成要件之法規範而非事實,或者是對於規範本身之存否(例如不知通姦在台灣有刑罰規定),或者是對於規範之適用範圍(例如誤以為夫妻不適用強制性交)…

構成要件錯誤之學說與故意

一、傳統學說

對於構成要件錯誤之處理,傳統學說 曾有主張依據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抽象符合說來處理。然而,學說並未說明為何須藉由這些學說來處理構成要件錯誤問題,更無法說明為何因為錯誤類型不同而分別採用其中不同的學說。能否因為學術史上曾出現這些學說,就依然繼續使用下去?
 
二、構成要件錯誤之處理

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無法改變客觀上實際存在之現象,例如無論行為人主觀上如何認定,均無法改變被害人不在現場之實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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