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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2/18
特留分扣減與價額補償

繼承事件中對於各個繼承人所應受分配之遺產的侵害,往往因被繼承人遺囑而在計算上受到影響。尤其是內容具「應繼分之指定兼遺產分割方法」之遺囑,在個別繼承人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時,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行使權利,最為複雜與麻煩。黃詩淳老師以簡潔的文字說明特留分扣減與補償的思考脈絡與順序,並提出實務上價額補償產生的爭議,以供未來審視相關案例的建議。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7期】
特留分扣減與價額補償/黃詩淳

特留分受侵害額之計算與扣減之效果

民法(以下若未特別註明,引用之條文均為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甲自得作成遺囑分配遺產,惟若侵害特留分,受侵害之特留分權利人得對之主張扣減。

「遺產中之A地與B屋指定由乙單獨繼承」此一處分,由於A地與B屋的價值加起來(450萬元)已超過受益人乙之法定應繼分額((300+150+50)*1/2=250萬元),故通常會被法院解為「應繼分之指定兼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此處分侵害特留分時,得適用或類推適用第1225條,由受侵害之特留分權利人對之扣減。因此,首先必須釐清,未自遺囑獲得利益的特留分權利人丙,其特留分若干,其自繼承所得之利益是否不足特留分額…

特留分扣減後請求回復之方法

此際,依照學說 之看法,丙對遺囑處分標的之A地與B屋,應依價額比例,即300:150=2:1之比例,分別對之就其不足額進行扣減。亦即,丙得對A地扣減75x2/3=50萬元,相當於A地的六分之一的應有部分,因此丙得起訴請求受益之乙返還A地六分之一之登記名義。對B屋則扣減75x1/3=25萬元,相當於B屋的六分之一的應有部分,因此丙亦得請求乙返還A地六分之一之登記名義。

惟最高法院歷來之裁判 均表明,在遺產分割前,即使計算上確認了特留分權利人之受侵害額,亦不得向學說主張一般,向遺囑處分之標的物個別主張扣減而回復之應有部分。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行使扣減權,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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