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9年新聞直擊
發佈日期:2019/02/20
適法無因管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適法無因管理的理論在立法例或現行法的探討下,看似發展已久而較無爭議;但在損害賠償之定性上,管理人所得請求者,究竟屬於真正損害賠償責任,抑或限於純粹補償?楊芳賢教授在本文中舉出適法無因管理的四個例子,完整描繪想像上可能存在的情形,並一一解答。此外,對於管理人請求之的性質提出不同的想法,並援引德國實務之見解,以供未來修法之參考。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7期】
適法無因管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楊芳賢

解析

   民法無因管理規定,係以管理人未受委任並無義務下,有(為本人)管理事務之意思,而為管理行為(第172條)。在此,宜區分承擔及實施。即第176條第1項或第177條第1項,均係以管理人一開始承擔管理行為是否符合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且有利於本人而判斷。至於其後管理人應如何實施管理行為,適用第172條後段之標準,管理人之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此外,亦尚有第173條之從義務規定)。無論如何,本題之甲知悉乙溺水後,甲決定下水救乙,甲符合第176條第1項之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之要件,故甲成立所謂適法無因管理…

問題(四)之情形

    適法無因管理,不須考慮救助行為成功與否,管理人得對本人主張第176條第1項之請求權 ,因此甲對乙救助雖未成功,甲仍有本條項之請求權。但乙已死亡,依第1148條第1項及第2項,丁以乙之遺產為限繼承乙之債務 ,甲得對丁主張該請求權。又依第18條第2項,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須有法律規定,無因管理並無明文,故甲無從主張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

    其次,第176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如何,頗有爭議。對此,不少德國著名學者主張德國民法第683條第1句(類似我國民法第176條第1項)乃真正損害賠償請求權…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19年新聞直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