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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2/21
學術倫理調查須由升等原審委員組成?--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4號判決

學術倫理的概念近年來越來越受到重視,在此議題中程序得正當性尤為重要。本文以教授升等文章違反學術倫理而須再審查,其中關於再審查是否以原審查人為限作為爭點進行探討。許育典教授先從相關處理原則的法律位階探討,並操作比例原則分析該處理原則是否合憲。最後,本文回歸判決內容進行評釋,對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提出質疑。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7期】
學術倫理調查須由升等原審委員組成?--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4號判決/許育典

爭點說明

    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情事時(著作有抄襲、剽竊、舞弊情事,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應限期請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如果純就形式觀察,○○科大所召集的調查小組未符合「送原審查人再審查」的規定,組織即屬不合法應無疑義,有問題的是,處理原則的本身的定性為何?屬於具有外部效力的法規命令抑或只是教育部為執行其職掌業務在內部制定的行政規則…

最高行政法院適用處理原則的疑義

    處理原則在形式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已如前述。依照釋字第137號與第216號,職司審判的法官對於本應適用的行政命令,若認為有違憲或違法者,可自行在審判中拒絕適用。最高行政法院在本案中,有可能是沒有注意到處理原則已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也有可能認為雖然其形式上違反法律保留,但其實際的規定仍符合實質正義而仍然加以適用。對此,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中認為「非該專業領域者,通常無能力評價該等評量是否正確,也不被允許其作成評價。是故,經審定授與大學教師資格者,因故必須重為評量時,其實係對前次同儕審查為重新評價,其人選之專業素養及學術風範,均必須與前次同儕審查者相當」。按照判決內容,規定調查小組的成員應包含全部原審委員有二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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