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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3/19
外商解僱行為的準據法

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外國公司在台招募人才任用,進而發生勞基法上之勞雇關係、民法上之雇傭關係。在此等契約中因屬於涉外的勞動事件,並且在公法上與私法上都有準據法認定的疑義,十分棘手。本文陳榮傳老師以簡單的案例,具體描繪在契約明定準據法下,外商解雇行為是否有適用我國勞基法規範。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8期】
外商解僱行為的準據法/陳榮傳

涉外勞動事件的公、私法交錯

於民國107年11月9日通過勞動事件法,其第2條第1項規定勞動事件包含: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三、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上述各類勞動事件之當事人國籍、住所、勞務提供地、契約準據法等,含有涉外因素時即為涉外勞動事件,如由法院審判管轄,即發生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

涉外勞動關係仍有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的適用

在涉外勞動事件中,公法關係及私法關係均有準據法的問題,但關於公法,應考慮的是內國公法得否適用的問題,關於私法契約,則應考慮國際私法上應以何國法律為準據法的問題。如未就涉外勞動事件的法律關係為上述區別,在涉外問題的法律適用上,可能會呈現公法與私法的規則交錯適用的情況,甚至因過度強調公法成分,而忽略其私法關係。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外法)適用的範圍,依其第1條規定,乃是「涉外民事」,故本案例中所涉及的各項問題,宜先依其法律關係的本質,確其究為公法或私法關係,而僅就私法部分的涉外民事,依涉外法決定其準據法。

    本案例中的涉外勞動契約,在未明確區別其公法及私法關係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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