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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3/27
「憲法訴訟法」的立法與意涵

大法官有解釋憲法之權限,此乃憲法所明文賦予。過去關於釋憲案件都是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進行,但其規範已久遠也略嫌不足。近期憲法訴訟法已修法通過,使釋憲法制邁入新的紀元。本文由吳信華教授,帶領讀者窺探憲法訴訟法的真諦,除介紹其本質外,也點出目前尚有缺失一部分,值得一覽。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8期】
「憲法訴訟法」的立法與意涵/吳信華

「憲法訴訟法」作為規制大法官釋憲程序的基礎性法律

如本法作為一部「訴訟法」,則其規範內涵與涉及課題即與一般的訴訟法律並無不同,諸如當事人、法院(審判主體)的組織、審理原則、細部程序、各種訴訟類型及其要件、審理標的、裁判效力,乃至暫時性權利保護及執行等均屬之。容有些許差異者或在於本法就作成裁判之「主體」——即「憲法法庭」與「審判庭」——有若干基礎組織性的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 此在一般的訴訟上並無,蓋其已先有各種組織的法律規定。另本法亦無其他訴訟法律所規定之關於「管轄」(或「審級」)的部份,蓋就「地域管轄」而言僅有「大法官」為釋憲而無如其他法院所面臨的管轄權問題…


「憲法訴訟法」的法條結構與內容概述

本法於結構上共分九章、計九十五條。章節安排上自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五條)起,第二章則為「一般程序規定」(第六條至第四十六條)。接續則為核心內容,即各個「訴訟類型」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包含第一節「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第四十七至第五十四條)、第二節「法院聲請法規範憲審查」(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第三節「人民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四章為「機關爭議案件」(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 第五章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六條),第六章為「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一條),第七章為「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第八章為「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九條),最後則為第九章「附則」(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五條),就相關法條施行後之事宜——尤其過渡期間案件之後續審理——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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