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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5/13
臺灣民事法學教育現況與未來

同樣是法學教育的問題,吳從周教授則從民事法學的觀點出發。首先點出臺灣法學教育的目標究竟是大學畢業又或者是國家考試及格?為什麼臺灣會有萬年碩士、補習班大學等名詞出現?這與考試制度又有何干?緊接著提及過往法律學習都以法釋義學為主,如今法學方法論的興起,法學教育應著重什麼呢?最後,本文探討實體法、程序法的教學應是分離又或是結合,作為對未來法學教育的期許。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0期】
臺灣民事法學教育現況與未來/吳從周

法律學院教學之目標:「大學畢業」還是「國家考試及格」?

臺灣與德國雖然都是以4年為大學的修業期限,臺灣大學甚至把學科的修習調整成與德國大學一樣,都是以學期為單位的「學期制」而不再是以往的「學年制」(當然也有少數科目仍然維持「學年制」設計)。但是長久以來一直與德國大學不同的是,德國大學是以「(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考試三合一之)國家考試及格」為「大學畢業」之終點與目標,而臺灣則是將「大學畢業」與「國家考試及格」完全分開[目前是法官、檢察官(=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的「第一試選擇題考試」三合一,但「法官、檢察官考試」與「律師考試」之第二試仍然分開考試1]。這便造成了:形式上名為「大學畢業」的學生,其實畢業即淪為失業,因為沒有「國家考試及格」的證照,幾乎無從就業或者就業競爭力極低(薪資低落或者找不到合意的工作),以致於絕大部分的考生「大學畢業」後,就銜接到「補習班大學」繼續準備「國家考試」至考試及格為止…

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的結合

長期以往,臺灣的法學教育或許因為受到同樣是法律繼受國家的日本法制影響的結果,實體法(民事實體法亦同)與程序法的教學可謂完全分離,程序法的思維與實體法的規定思維斷裂,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幾處於二元分離之狀態。一直到十幾年前,除非民事程序法(民事訴訟法)的教學者有過法院實務之經驗,否則仍然呈現:民事訴訟法的學者幾乎不研究實體法,民事實體法的學者更不去碰觸民事訴訟法的狀態。然而就民事訴訟法的發展史而言,民事訴訟法本是為解決實體法紛爭而設置之國家福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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