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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5/15
淺談人工智慧相關法律議題──對法律人之影響

月旦法學教室到了第200期,可謂是一個新的紀元。在邁入新的世代中,人工智慧相關法律議題則是目前的當紅炸子雞,各國無不研究人工智慧的運用、探討法律責任歸屬,以為未來打下基礎。本文由安侯法律事務所的陳家駿律師,以豐富的實務經驗,深入淺出介紹人工智慧在現在以及未來的法律問題趨勢。從智慧財產權、自動駕駛到理財機器人無一不包,全面帶領讀者探索人工智慧的法律議題。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0期】
淺談人工智慧相關法律議題──對法律人之影響/陳家駿

AI人工智慧相關技術

近年AI隨Google旗下DeepMind開發AlphaGo打敗棋王,係迄今最大科技革命,將改寫人類歷史並重構各產業。但從AI科技發展言其實是鹹魚翻身,它最早出現在1956年美國達特茅斯(Dartmouth)學院的一場研討會中,由MIT麻省理工John McCarthy為首的數人提出。當時將AI界定為「製造智慧機器之科學與工程──尤其指帶有智慧的電腦程式」。後來慢慢衍生成:各種以類似人類智慧思考方式為藍本,來製造電腦及機器人、或是帶智慧思考之軟體的學問,簡言之,即讓機器通過演算法(algorithm)程式,能模仿人類思維與智能,嘗試解決各種人類的複雜問題。

此後1956~1974年為AI萌芽期,著重於邏輯符號推導以解代數題和數學證明為主,當時急於嘗試將機器模擬轉換成人類智能,雖曾推出general problem solver,但畢竟當時軟硬體與電腦科技都未到位,只能侷促在數理邏輯與定理證明運算方面,欲模擬人類思考推理學習判斷能力,尚屬遙不可及…

AI與無人自動駕駛汽車

現在的無人駕駛,其實尚非真正的無人車,依SAE國際汽車工程師學會(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自動駕駛分類標準:傳統人工駕駛外,有L1等級輔助駕駛、L2等級半自動自動駕駛、L3等級高度自動駕駛、L4等級超高度自動駕駛、L5等級全自動駕駛,目前仍邁向L3與L4等級,距L5真正全自動駕駛尚有差距,因此現仍屬介於自動輔助高度自動駕駛。

一、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我國已於2018年12月公布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借用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監理沙盒精神(Sandbox),將無人載具涵蓋陸海空領域,提供各界於實際場域進行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可暫不受被核准載明排除適用之現行法與監理機制之規範,而得以創新實驗減少法令衝擊及箝制,投入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與創新應用。然而該實驗條例仍存有許多問題,對AI智慧交通有興趣的法律人,應對此無人載具實驗條例深入研究,理出相關實作上所面臨之問題,協助業界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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