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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5/27
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撰寫要點

訴訟之三要件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聲明之事項,缺一不可。在實務中表明訴訟三要件或許不是難事,但如何正確的表達,讓法官、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後能夠確實明白原告的主張以及欲達到的目的,卻是一大學問。本文由伍偉華法官,以自身多年實務的經歷,簡單明白地寫出訴之聲名以及訴訟標的的撰寫要件與技巧,並附表整理實務上常見的錯誤寫法,不論是在學學生或者是實務工作者,皆受用無窮!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83期】
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撰寫要點/伍偉華

訴訟類型之確認

首應確認者,係為提起何類型之訴訟,究竟欲提起給付、確認或形成訴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56號民事裁定︰「查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因當事人所提起之訴訟類型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之不同而有異。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其前於99年間將系爭2筆土地贈與予其女劉某,惟因劉某年幼為未成年人,無法為其辦理保外就醫事宜,而劉某之法定代理人謝某雖曾於另案承諾願於101年4月10日前為其辦理保外就醫手續,然嗣後置之不理,其目前經濟狀況不佳,請求撤銷前揭贈與等情,並表明依據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為請求,惟並未表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抗告人究竟係提起何種訴訟類型,並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顯然即不明瞭」,可資參照…

訴訟標的應為完全性法條

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法院欲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最高法院61年臺再字第186號判例參照)。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69號、97年度臺再字第55號民事判決參照)。例如前述民法第1113條規定,僅為成年監護準用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並非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完全性條文,不得做為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又例如「衡平原則」、「法理」、「平等互惠等法律原則」、「法源」等抽象原理原則,亦非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及其間之搭配

實務上可見部分起訴狀,於逐項表明訴之聲明後,即包裹式臚列訴訟標的,實則應表明每項訴之聲明搭配何訴訟標的,因每項訴之聲明未必均能搭配每項訴訟標的,例如︰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若干元及利息,而無法與所列之民法第767條中段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訴訟標的相搭配,且該項聲明應搭配之訴訟標的不明時,即生訴之聲明為無理由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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