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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1/22
給付行政措施之法律保留密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判決

【主旨】

就關於給付行政措施,應屬低密度法律保留。

【概念索引】

行政法/法律保留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憲法第23條;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3、4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給付行政措施之法律保留密度。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給付行政措施之法律保留密度及依解僱補貼要點之規定申請補貼是否屬私法關係之爭議,值得讀者研析。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可資參照。

(二)相關學說

執行命令為法規命令之一種,係行政機關為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執行,所訂定之一般抽象性規範。各法律之施行細則屬之。執行命令按理只有程序性規定,與權利義務之實體無關,不會直接涉及權利義務內容之變動,故無須具體之法律授權;惟我國立法體例上,經常在法律倒數第2條明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就關於給付行政措施,應屬低密度法律保留。

【選錄】

(二)次按……依上揭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體系,就關於給付行政措施,應屬低密度法律保留,是以給付行政措施應對何一群體、何種事項為給付,給付之種類、項目為何,應由行政機關基於其行政之積極性、公益性,酌量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財政收支情形,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外,自應有行政機關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查解僱補貼要點係被告、輔助參加人及企業為照顧因政府國道計程收費改制政策,致經濟困難、重大傷病或變故、就業困難或需社會協助處境之收費員,針對國道計程收費改制而遭解僱之收費員提供補貼,以安定其生活,促進社會和諧(解僱補貼要點第1點參照)而訂定。是以,該要點所提供之補貼為政策性之補助措施,於審酌政府財力負擔及落實政府對弱勢勞工之扶持及照顧政策等因素,考量整體公益衡平原則,並兼顧國道收費員之生計,於政府補助性支出之資源有限情況下,主管機關自得本其權責就適用之對象與範圍,為必要及限定性之分配,以期有限之資源發揮最大之效益。被告及輔助參加人為照顧因國道計程收費政策遭大量解僱之收費員,特訂定發布解僱補貼要點,此係屬給付行政措施,且僅適用於特定族群,依上說明,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應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故不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四)至被告抗辯原告依解僱補貼要點之規定申請補貼屬私法關係,並非公法關係云云。惟該要點所提供之補貼,係政府為落實對弱勢勞工之扶持及照顧之政策性目的而為之給付行政,且其經費除遠通公司捐助2億元外,其餘係由輔助參加人與被告分別自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各提供資金2億元專款供本次專案補貼專用,有遠通公司105年12月16日總發字第1050002269號函及被告、輔助參加人辦理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專案補貼案會簽在卷可資(本院卷第112-114、431-437頁)。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依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依預算法規定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就業安定基金依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勞工權益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等規定可知,解僱補貼要點所需經費絕大部分係由政府以預算補貼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被解僱之收費員,是核其性質自屬公法關係,被告抗辯原告依解僱補貼要點之規定申請補貼屬私法關係,容有誤解,洵無足取,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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