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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成要件該當性之法律適用─評析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重上更(五)字
 第一二七號判決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號判決
鄭逸哲/臺北大學司法學系教授

本文出處:月旦法學雜誌第140期第217頁

壹、事實摘要

  任教職的甲,因經濟拮据,於夜間,持搬離時未歸還房東乙的大門鑰匙,潛入已由其前同事丙和丁之室友丙分房租下之原租屋欲行竊財物,惟因內心掙扎,未著手竊盜即離開,但甲幾經思慮,二小時後,於同夜又持該鑰匙侵入屋內,欲竊取財物,於著手搜尋財物時,適丙返回開門,甲為免遭發現,立即藏於廚房木門後,於丙進入自己房間後,又進入未上鎖之丁房間繼續躲藏。二十分鐘後,丙離開房間欲至客廳,經過丁房間門口時,不知何故,於該房門前暫停觀看一下,甲認已遭發覺,立即衝出丁房門,以手摀住丙嘴部,丙奮力抵抗,甲隨手取得丁所有放在房間地上啞鈴,接連猛力砸丙頭部二下,丙頭部受重創流血倒地,完全喪失反抗能力,向甲苦苦哀求:「只要你不殺我,怎麼樣都可以」等語,同時告知錢財擺放位置。甲即強押丙進入丙房間,以膠帶將丙反綁雙手,捆縛雙腳,並封住嘴部,令被害人無法反抗呼救,再於房中強行搜刮財物,放入自己之背包內。甲得手後,因認與丙認識,倘留下活口,將有遭受指認之虞,日後無法立足於社會,於思索近三十分鐘後,至廚房拿取丙和丁共有之水果刀,朝丙頸部要害猛刺一刀,但丙未死亡,甲見丙氣息尚存,復取房東乙所有之鐵鍋,朝已奄奄一息之丙頭部猛敲二下,致鐵鍋變形扭曲二處,再取丙所有重約五台斤之電磁爐,置於丙頭部位置,以腳踩踏,致丙引發神經性休克而死亡。甲知悉丙死亡後,為製造丙自殺之假象,至廚房搬瓦斯桶進入房間,先緊閉門窗,再將瓦斯桶之出氣口打開,離開該房間時又將房門反鎖,以隨手取得之藍色牛仔褲沾溼,塞於門縫後攜帶前述強盜所得之財物離開現場。

貳、理論先探1¾¾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法律適用

  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適用法律的法院並無創設構成要件的權力,也就因此,「法律漏洞」不准填補,對於有些事實會發生「無構成要件可適用」的情形;在此同時,另有些事實,既滿足「這個」構成要件,又滿足「那個」構成要件,但不能二個構成要件都適用,否則將發生「一事二罰」。在「兩相夾擊」下,「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法律適用」對於法院成為嚴峻的考驗課題,但多年來似乎亂無章法,全依憑「直覺」與「法感」。之所以如此,刑法理論也要負起「連帶責任」,因為,刑法理論並未對「構成要件該當性」提出明確的定義,使司法在「構成要件該當性判斷」的大海中迷航 ...未完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140期第217頁

【延伸閱讀】
.二○○五年刑法總則修正之介紹與評析/台灣刑事法學會
.刑法總則修正重點之理論與實務/台灣刑事法學會
.刑法總論釋義─修正法篇(上) /柯耀程
.刑法總論釋義─修正法篇(下) /柯耀程
.新刑法總則/林鈺雄
.刑總要論/林山田、許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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