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在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採購申訴審理委員會得將採購案之決標予以撤銷。撤銷後,招標機關必須與得標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在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後,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之間,可能發生損害賠償或補償之問題。據此,在採購案之決標撤銷案例中,於一連串的申訴案與調解案,當事人可能爭執者為:一、何種情形該當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情事?尤其該條項第七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究何所指?二、在採購案之決標撤銷後,招標機關對於原本標案,究應重行辦理招標,或重行辦理評選?其依據何在?三、在採購案之決標撤銷後,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間之關係,究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如何選擇?四、在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間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後,如何清算雙方之法律關係?招標機關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之範圍如何?
本文以台北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由同一採購案衍生之二件申訴案及一件調解案,綜合討論上述問題。本案涉及多數投標廠商實質上「共同投標」,是否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且屬於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投標行為。本文擬對於共同投標行為之認定、違法投標行為之撤銷、撤銷後原本招標案件之續行辦理、工程契約之終止或解除及終止契約後之損害賠償等問題,提出實務上之處理方法,以作為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時,對於決標審標之過程,以及採購案之決標被撤銷後,應採取如何處置之參考1。
貳、案例事實
一、台北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訴字第九四○三○案
台北市政府某單位(下稱「招標機關」)因某抽水機設備更新工程(第七標)採購案件,以最有利標方式進行評選。本採購案標的包含機械、電機、電器、儀控及拆卸安裝等工作,因而在採購補充投標須知肆、第六點中規定,請投標廠商明列其施工團隊組織計畫:「至少應包含團隊人員組織表及其人員學、經歷、專長與專業證照統計表、人力配置計畫等。」
在招標過程中,有甲公司與乙公司對本件採購案進行投標。經過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後,由乙公司得標。甲公司認為乙公司有共同投標之情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因而提出申訴,主張撤銷招標機關之決標,改列其為本件招標案之唯一合格標,並決標於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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