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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入門   20075月最新版
李木貴/ 基隆地院法官、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銘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入門   20075月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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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第一章 民事訴訟之世界
第二章 民事裁判中之憲法、民法、訴訟法
第三章 可提起之訴訟
第四章 起訴之人,被訴之人
第五章 訴訟審理之進行方法
第六章 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第七章 事實認定與證據
第八章 訴訟之終了
第九章 對裁判之不服
第十章 略式訴訟程序
第十一章 國際民事訴訟問題舉隅
附         錄:理解民事訴訟問題集

 

現代之民事訴訟,正吹著新的氣息。
不單單是在台灣,即使是世界各國,在民事訴訟之審判上,有著快速的變化。
在社會上持續的變化,法的現象也不斷地改變,各式各樣的問題及紛爭,「法」到底應如何處理、適用,日形重要。早期農業社會,人們多數一生中很少甚至不會,現在則往往不得已要到法院解決紛爭,民事事件急遽地增加。
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方法,在最近數十年來,主要的法律先進國家,不約而同地在進行重要的修改、改革,已經有相當大的改變。首先,最明顯的是,直到二十世紀初,仍然被視為支配整體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等),在二十一世紀有了新面貌。另外,隨著時代、科技的進步,過去沒有應用在審判上之技術,也引進審判,如在法庭上之電腦設備,以大型的電腦設備輔助審判上資料之處理,促使實務上之處理更有效率。又,有些無法或難以訴訟程序解決之紛爭,逐漸擴大「裁判外解決紛爭機制(ADR)」之制度。即將以「法曹一元化」為目標之法曹考選制度,對法官養成教育,也會有重要的影響。

以上種種,可以看到民事訴訟日後的發展,將會有新的氣息。不過,在參考外國之長之餘,台灣是否能夠有好的質變,倒是值得觀察。

民事訴訟,有其個別面,亦有其總體面。
所謂個別面,是指個別之權利保護及其實現面。

一般的民事訴訟之裁判,如有一個人(原告)以另一個人為相對人(被告),要求法院為「被告應將所借貸之○○元返還原告」,或者「被告應就某事故向原告賠償○○元之損害賠償」之類之判決,而興起個別起訴之念頭。此種個別事件是私人的權利,要求國家(法院)給予保護、實現之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後經判決確定或訴訟之和解成立等兩造當事人間關係的紛爭之火熄滅,回復和平。如此的審理裁判,必須遵循民事訴訟理想即適當、正確、公平、迅速、訴訟經濟以及具有「人性溫情」進行。

所謂總體面,是指作為裁判制度全體之運作。

審判制度之設計,雖以國家之法院為中心之裁判機關,但是,整個訴訟活動仍然受到人的、物的條件之各種條件之限制,社會及經濟受法的控制。所以,民事裁判要如何進行?擔負著何種功能?並不只是利用訴訟人之問題,也是與國家之社會、經濟全體有關之問題。民事裁判,不僅是一國之內之問題,現代個人之國際活動活躍,涉外民事事件之件數持續增加,民事訴訟也受全球之影響,台灣也不例外。

學說,還是實務(解釋、判例、裁判、法律座談會)?

裁判須依法為之。民事裁判,民法、商法、民訴法等之各種不同之實體法、程序法,各別分擔其功能。此等法律之解釋、運用,在同一問題可能有多種不同之學說,學說或可能與實務見解(解釋、判例、裁判、法律座談會)對立,新的有力學說也可能陸續被提出來,新的實務見解也可能出現,傳統的實務見解或作法也可能改變,即使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特別是判例)已經改變,對於舊見解,也不能毫不在意,凡此種種,都有必要加以注意。因為法學是社會科學,不像數學、自然科學,有其「唯一之正解」,社會科學承認有其相對的價值,絕大多數並無「正解」可言,不能謂某說為唯一正確之見解,其他各說都是錯誤不可取,即使是通說,也可能會改變,今日之少數說或僅有一個學者之見解,有可能成為明日的通說。因此,法律解釋學的四個基本方法:目的解釋、文理解釋、體系解釋、價值判斷(利益衡量)。解釋的具體方法:擴張、限制、當然、反對、類推解釋……等基本方法、具體方法,都可運用於民訴法之解釋,就有關之民訴法之問題,應如何為法之思考(解釋),對於民訴法之學習而言,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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