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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民法物權規定,影響物權歸屬及運用制度是否健全良善。民法物權編制定年代已久,此段期間台灣社會之社會結構、經濟型態及人民生活觀念方面,已經歷重大變革,倘如不適度修正,將不足以因應社會需求及各方面之急遽變化。民法物權之修正,是民法界之大事,值得大家的關心。
由於物權法涉及層面甚廣,且現在所通過修正之擔保物權為數不少,本文擬不一一詳加修正重點,簡要列舉其要點。如欲詳細瞭解修法重點,請參考近來發表之相關論著及相關立法理由。因此,茲擬就個人認為值得進一步探討擔保物權(抵押權章、質權章及留置權章)之部分問題,作為主要探討之對象,以供修法後之再思考。
貳、修法過程及規範架構
民法物權編自一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同年五月五日施行以來,已超過七十年。法務部為因應社會實際需要,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間,組成「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邀請民法學者及實務專家共同參與修法工作。從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止,就現行民法物權編作全面性之檢討,完成「民法物權編部分修文修正草案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上開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五月十二日二次函送立法院審議,惜未能如期完成審議。之後,法務部於二○○三年七月起重新邀集學者及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再度定期開會進行修正事宜,此次修正進程,改將以上開修正草案依擔保物權、所有權及占有、用益物權等順序,分別逐條檢討後報行政院及立法院分批審議。2擔保物權部分修正,終於立法院在二○○七年三月五日通過,並經總統於同月二十八日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從修正規範架構方面觀察,擔保物權仍以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為主要類型。抵押權章,分成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其他抵押權等三節。質權章,分成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等二節。留置權章,則維持原有體例。……未完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146期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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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民法物權(一)通則.所有權/王澤鑑
民法物權(二)用益物權.占有/王澤鑑
民法物權論(上)/謝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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