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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二○○六年底、二○○七年初力霸集團爆發財務危機,隨之而來的是該企業集團之經營者涉嫌掏空資產、內線交易等重大不法行為逐一浮上檯面。其中,亞太固網之資產似已被嚴重掏空,以致小股東求償無門。
在面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下同)六百五十六億八千萬之亞太固網竟然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時,多數人之直覺反應是「不可思議」。蓋亞太既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則證券交易法上所有為保護投資人並促進市場上資訊之充分及透明的規定,在亞太固網上全無適用之餘地,股東除寄望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外,平日幾乎對資訊全無掌握之可能。也因此,由事後報導發現,兆豐銀行等股東,即使身為董事,但亞太固網董事會被東森及力霸掌控,因此,亞太固網對於兆豐銀行、台鐵及中鋼等法人董事鮮少提供資訊。其中重大者,如二○○一年東森集團將其所持有之力華票券股票(一萬五千張)出售予亞太固網之子公司宏森投資(亞太固網持有其百分之九九.六四的股權)、二○○二年亞太固網購買力霸三十三億一千萬元無擔保公司債等,非力霸集團之董事毫不知情。甚且因此,這些官股代表(即台鐵及中鋼等)在欠缺制衡能力下,為免將來可能發生之責任,連董事會都不敢去開。
這些事實引發各界對亞太固網為何是「非公開發行」公司一事有所批評,並進一步形成應強制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成為公開發行公司之意見方能防免此種現象之反覆發生。也因此,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已開始研擬強制公開發行之條件。
另一方面,二○○七年三月三日亞太固網召開董事會,選出新董事長;董事
會同時決議將補辦公開發行以落實公司治理。隨後,公司於報紙頭版刊登廣告希望股東踴躍出席並支持兩大議案:一、補辦公開發行;二、提前改選全部董監,拒絕王又曾集團繼續主導董事會。似乎「成為公開發行」一事也成為亞太固網提昇公司治理之主要訴求。
然而,亞太固網之所以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果與公司法第一五六條有關?公司法強制公開發行之意義何在?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難道無任何防免機制?又公司究應對外公開招募或私下取得資本是該由政府決定還是公司自治?本文之目的在於釐清「公開發行狀態」與「公開發行行為」間之差異,並以此試圖回答上述問題。此外,所謂「強制公開發行」之目的究竟係欲使公司成為「公開發行公司」而後受證交法之嚴密管控,抑或只是概念上要求公司必須提供一定資訊以保障投資人,並無強迫其股權分散之意,也未必有將其與真正為公開發行行為之公司一視同仁之意,恐有釐清之必要,甚至應考慮予其不同名稱,免生困擾。……未完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146期第1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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