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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一國經濟之發展有賴於企業之投資,而企業投資資金之來源不能全部仰賴股東或企業本身之資本,否則投資規模必將有限。因此,企業融資管道是否暢通攸關一國國勢是否興隆,而企業對外之融資途徑除發行公司債等直接金融方式外,向銀行貸款為首要傳統之方式。其中,國際貸款更能以國外金融市場之資金挹注本國國內之投資,因此,對國家經濟之發展更有助益,值得政府加以鼓勵與協助。
國際貸款不僅對借款人之國家經濟有益,其亦為貸款提供銀行創造財富。貸款可為銀行帶來穩定的收入,因此,貸款可謂是銀行的資產。貸款業務不僅是銀行業務的重要部分之一,在歐體第二銀行業準則中,更是界定銀行(稱為信用機構)的兩項要素之一:自大眾吸收存款而提供信用(貸款)。
貸款可分為定期貸款(term loan)與不定期貸款(on-demand
facility)而有不同之法律效果。定期貸款可能有固定的還款時間表,亦可能是無固定還款時間表的循環性貸款,惟不管是何者,皆有短期(例如貿易融資)、中期(在英國為二至五年,在我國為一到七年)、與長期(例如專案融資)之區分。循環性貸款提供借款人在該貸款期限中,於某一約定額度內有不斷借款與還款的彈性。因此,循環性貸款與透支借款(overdraft)有點類似,因為透支借款亦允許銀行帳戶持有人於一定約定額度內,以自帳戶提款的方式向銀行借款。然而,循環性貸款與透支借款仍有本質上的差異,前者是定期貸款;而後者為不定期貸款,因此於銀行要求時,借款人即須立刻償還。貸款除定期與不定期之區分外,亦有國內貸款與國際貸款之區分。國際貸款指例如歐洲貨幣貸款乃向國外跨國提供貸款,而由於所涉金額時常鉅大非一銀行所能單獨提供,因此,常以聯貸之方式為之。而且由於國際金融市場之既成實踐,其契約具有國際標準性格。
國內貸款,由於金額較小,較少使用聯貸形式,其契約亦較具個別性格。
雖然貸款契約可作如上之概略分類,但在實務上個別貸款契約的具體內容則有所差異,端視當事人種類及貸款之目的為何而定。雖然如此,一般的貸款合約通常會有一些標準條款,試圖減低銀行放款時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匯率變動風險、與政治風險等。尤其是國際貸款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已有相當程度之定型化與標準化。因此,國際主要銀行與律師事務所幾乎多有相當標準化之國際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以根據貸款當事人之種類與貸款目的等來加以調整,藉此符合當事人所需,例如若貸款一方為一國家或其政府機關則幾乎一定會有主權豁免權放棄條款。通常國際貸款之主要內容會包括定義、融資約定、前提條件、提款、還款、期前還款、利息、付款方式、稅負、陳述與保證、承諾、債務不履行事件、債權讓與、費用與手續費、準據法、管轄權、主權豁免權放棄條款等條款。其若是一國際聯合貸款則會再有個別條款(severalty
clause)、抵銷權排除條款、集體行動條款等有關聯貸銀行間關係之條款。以下僅就較具法律分析必要性者加以解析國際聯貸契約,並介紹國際貸款契約之簽定過程後,區分聯貸銀行間之關係、聯貸銀行與借款人間之關係、銀行聯貸與專案融資間之關係,以求綱舉目張。……未完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146期第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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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法之研究/許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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