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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修法的背景與動機
一、修法的背景
(一)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全面修正親屬編的不力
一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民法親屬編公布時,歐陸近代法律思想已傳入我國。當時之立法力求獨立人格觀念與男女平等原則,使未成年子女的意思受到應有的尊重與保護,妻在結婚、離婚的地位也較舊社會受到改善。但我國固有社會以父權為核心的法律精神,幾千年來已根深蒂固,而當時以立法繼受的方法,引入歐陸法制。但在清末民初短暫時間內,要排除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傳統習性,誠非易事。因此一九三○年制定的親屬編內容係近代歐陸個人主義與我國傳統家族主義相激相盪所形成的。因此其內容充滿了新舊思想的妥協,其中不乏留下男性為主之宗祧繼承與尊長優越於卑幼的立法內容。
政府遷台以後,勵精圖治,經濟起飛,社會繁榮,加上教育普及,女性地位提高,致使舊法有許多窒礙難行之處,而不符社會實際需要。有鑑於此,法務部(當時稱為司法行政部)於一九七七年開始研擬第一次全面修正親屬編的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正式施行。
立法院於一九八五年第一次全面修正親屬編時,尚未全面改選,不必改選的資深立法委員對修法採取一動不如一靜的保守態度。該修正的法條未能把握機會予以突破性的修正,致使一九八五年的親屬編修正內容仍留下甚多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的條文。例如民法第一○八九條父權優先之條款、民法第一○五一、一○五五條父母離婚後對共同子女監護權之行使5等,嚴重違反男女平等的原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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