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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序論
最近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對於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之意義,範圍及法律效果,有相當明確的解釋,對於刻在台北地院進行的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的共同貪污及偽造文書(台北地院九五矚重訴四號刑事案件),也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值得深入探討。
本號解釋分別針對兩個重要問題:「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範圍」及「總統是否有秘密特權」作成解釋,沒有不同意見書,是近來少有具一致見解的解釋,且直接對問題予以肯定「解答」的解釋,對爭議中的法律案件,應有直接的影響,值得重視。茲摘其重點如下(請詳參解釋文及理由書):
一、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非犯罪免責權,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仍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惟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但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亦不豁免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不得事先及概括拋棄此一特權。
二、刑事訴訟法應增訂有關總統如何行使刑事豁免權的規定。在法律未增訂前,本號解釋代立法者擬出一套如何落實的程序。
三、總統於行政權範圍內,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是否屬「國家機密」,「由總統釋明之」即可。總統如以書面合理釋明,相關證言之陳述或證物之提交,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者,檢察官及法院應予以尊重。總統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應僅由承辦檢察官或審判庭法官依保密程序為之。……未完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147期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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