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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與問題
一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簡短條文,有無可能幾十年來持續改造簽約國的刑事法?
答案竟然是肯定!歐洲人權公約(EConHR=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下稱「公約」)第六條的公正程序/公平審判條款(right to a fair
trial)及歐洲人權法院(ECHR=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的相關判例法(case-law),不但已經達到,而且還超越這個成就,除了影響並改造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各會員國(即公約簽約國)的內國刑事法以外,還進而發展成為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以及泛歐各國刑事法的共同基準。
以德語系三國的情形為例,最早被影響及改變最徹底的內國刑事法,即是本文所處理的奧地利,其次是被歐洲人權法院宣告違反公約案件數量也不少的瑞士,這兩國內國法調校的時點早於、規模也大於相鄰的德國法。德國早先鮮少敗訴,但在一九九○年之後也逐漸感受來自史特拉斯堡(Strasbourg乃歐洲人權委員會/法院所在地)節節進逼的壓力,尤其在二○○○年之後,史特拉斯堡凌駕卡爾斯魯爾(Karlsruhe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及最高法院所在地)的裁判,已經不是什麼新聞了;早先在德國法界瀰漫的那股「樂觀氣氛」(指相信德國法保障水準高於歐洲人權公約,因此不會被宣告違反公約),逐漸轉變成嚴肅以待的態度。如果把視野放寬到非刑事法領域,公平審判條款及其判例法的影響,更是既深且廣。
儘管史特拉斯堡對內國法的影響,是存在於公約四十七簽約國的普遍現象,但奧地利之事例,還是特別值得一提,足以和英國的情形相提並論:奧地利不但因此調整憲法訴願制度,並且再三修改刑事訴訟法,最後還換掉整部刑事訴訟法(下文參、二、(三))!這對於一個擁有自己法律文化傳統的西歐國家而言,當然不是輕易之舉,其實,這是經歷約四十年纏鬥後的痛定思痛。
本文先以「各論」,即以奧地利為被告國之歐洲人權委員會/法院相關判例法為出發點,歸納公平審判條款的具體案例及結論,以期讓讀者能有概觀(下文貳);其次,本文回到「總論」問題,解析為何奧地利屢戰屢敗的前因後果,尤其是奧地利憲法訴願制度的設計死角(下文參、一)和(舊)刑事訴訟法的內在缺陷(下文參、二),並以此為例,來分析歐洲人權法院與內國法的微妙互動關係。最後,本文回到台灣的立足點,簡略交代這些互動與發展對我國法的啟示,代為結語(下文肆)。……未完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148期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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