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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準備程序中事實上之爭點整理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判決析述
林俊益/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本文出處: 月旦法學雜誌第148期第261頁    瀏覽本期目錄


壹、前言

        為建構公平正義之訴訟制度,以完成改造跨世紀現代司法制度之理想目標,司法院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至八日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經審、檢、辯、學代表及社會賢達熱烈參與討論,就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達成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形態之訴訟制度,第一審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查審,第三審為嚴格之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堅實事實審之基本要求有二:認定事實明確與適用法律無誤,為達此一理想目標,二○○三年二月六日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修正刑事訴訟法(下稱「修正刑訴法」)特別設計相關配套措施。

        修正刑訴法採集中審理制,刑事審判的重心在審判程序,審判程序以調查證據為核心,調查證據又以交互詰問為中心,交互詰問涉及詰問之範圍及次序等問題,此等問題,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之立法原則下,均須事先經過法院與當事人間之討論而加以安排,準備程序之需求乃因應而生。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判決要旨,針對準備程序有關事實上爭點之整理,提出精闢的見解,讓外界對審判實務之爭點整理有充分而完整的瞭解,對未依法定程序進行事實上爭點整理之判決,提出當頭棒喝的正確見解,殊值欽佩!爰介紹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判決要旨,予以分析論述,以與關心刑事訴訟新制者分享。

貳、事實

        檢察官起訴被告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一審受命法官於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經其等為否認犯罪之答辯後,據以整理出兩造不爭執之事項為「被告有使用起訴書所載之三支電話」,主要爭點為「被告是否有如起訴書所載販賣海洛因之事實」。第二審受命法官雖亦行準備程序,但受命法官並未踐行訊問上訴人即被告及辯護人對於被訴事實是否為認罪答辯之程序,卷內亦無兩造所提出之爭點整理,即逕行諭知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項為「一、原審(即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被告當天有在該處拿一包海洛因給李○玲。二、附表二:該時間被告有去李○玲家,交一包藥給李○玲。三、附表三:該時間、地點有拿一包藥給李○玲。四、附表四:該時間、地點有拿一包藥給林○傑。五、附表五:該時間、地點有約見面。六、附表七:該時間、地點有約見面」等語。此項於第二審始浮現,所謂上訴人即被告不爭執之事實上重要爭點之整理,究竟憑何為過濾或彙整而形成,並不明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為本件判決要旨之重點所在。……未完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148期第261頁 瀏覽本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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