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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債務清理法制之新進展
處理倒產之債務清理法制是確保社會經濟健全運作及適正發揮機能之制度基盤,本應隨著經濟結構之變化、發展而不斷加以改進。我國之債務清理制度,自一九三五年制定實行破產法以降,除於一九六六年公司法增訂公司重整及特別清算二種制度外,並未就整體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革。惟近數十年來台灣工商業發展迅速,社會經濟結構異於往昔,例如:消費型態及產業型態改變,跨國投資、貿易發達,現行法制已不足肆應。為因應我國目前社會情勢之變遷推移,配合經濟構造之演進發展,並構築健全經濟機能之制度基盤,司法院於二○○四年曾提出破產法修正草案,就和解及破產二種債務清理程序進行通盤性、根本性變革,引進公法人之債務清理程序,並充實國際倒產法制,企圖依循適正而迅速之債務清理,使應該清算之事業進行清算,應該更生之事業進行更生,藉以恢復經濟活力,滿足更有效之人、物的資源分配之要求。
雖然上述草案未及時完成立法,且其亦未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之特性需求專設規定,惟為因應二○○五年下半年起由於金融機構過度競爭消費者貸款業務所引發之雙卡風暴,以解決此項卡債或卡奴等生活、生存問題為契機,司法院於二○○六年另行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並於二○○七年六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而完成立法。據此,倒產之消費者將可利用該條例所定之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以重建經濟生活,但消費者以外之事業者或企業則無法利用該等程序清理債務。為妥適處理事業、企業之債務清理,司法院重新檢討破產法修正草案,將之改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並納入更具更生手段之重整程序,完備債務清理制度。該草案之初稿已經完成,於二○○七年初對外公布。
由於債務清理法草案(下稱「草案」)係破產法立法七十年來最大幅度之制度變革,究竟草案對於企業之債務清理如何構築、重編其清算型(破產)或重建型(和解、重整)債務清理程序?關於處理事件之法院及其採行之程序法理有何新改革?向來之債務清理實體法及程序法作何等變動?事關債務清理法制之走向,倒產企業可否據以迅速、適正清算或更生,應為學界、實務家、實業界及金融機構所關注。本文係意識著上述問題,擬逐項說明草案之重要增修規定,並嘗試解明其立法之理論基礎,以闡述企業債務清理制度改革之變革意義及制度旨趣,期能有助於立法後之解釋、運用,發揮其應有之機能。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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