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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問題的提出
司法院自一九九八年起,於司法院網站公開裁判書全文,除少年及性侵害等相關案件,依法不得公開外,絕大部分的裁判書類,在彈指之間即可蒐集、分析、比對,進行研究。這對於法律學術界而言,使研究成果可以更快速而有效率。
司法院將判決公開,係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八三條規定,但該條係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並未規定裁判書全文必須上網公開。
由於裁判書係將全文上網,包括當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及地址,造成有心人濫用個人資料,使訴訟當事人增加不少困擾,部分民眾認為其隱私權受到侵害。司法院也從善如流,刪除當事人欄後段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並於二○○三年六月起遮隱裁判書全文中之身分證字號,二○○五年十月起遮隱住址之鄉、鎮、街道名。但民眾仍不斷反應,因裁判書中公開姓名造成其困擾,希望進一步遮隱姓名。為此,司法院院經多次開會研商後,決定裁判書公開宜儘量隱匿個人資料,以兼顧當事人隱私。但另一方面,將當事人姓名隱匿之後,卻引起司法記者的強烈反彈,認為此舉使判決缺乏可讀性,其採訪新聞的權利1及人民「知的權利」受到莫大的限制。
在公開與與隱匿之間,司法院採取 較偏向保護個人隱私的方向,有如下之說明2:「本院裁判書公開兼顧個人隱私之保護機制說明如下:一、本院所屬各機關依規定上傳之裁判書,由程式依關鍵字詞(如少年事件、性侵害犯罪)自動判定是否可公開,不可公開者,僅顯示案號,不提供全文。二、當事人欄姓名右方之年籍資料全部刪除。三、身分證號碼以「Z○○○○○○○○○」替換。四、地號及地址以「○」替換至段名,保留縣、市及鎮。五、人名以書記官維護之當事人檔資料為依據,除律師、公司、機關行號等不替換外,其餘以甲○○……A○○……及a○○……等代號依序替換。」
但只要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繼續存在,裁判書公開與人民隱私權保護的拉鋸仍將持續著,為此司法院為此於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召開「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兼顧個人隱私政策」公聽會,會議資料整理出各國裁判書公開情形(如附件,詳見元照網路書店「增補資料單元」,http://www.angle. com.tw/supply.asp)。
裁判書之公開,在法制上除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外,也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資訊公開法」)(第七條)。個資法基本上係以保護個人資料為主軸,以不公開為其基本方向;但資訊公開法對於公共紀錄卻採相反的方向,所以裁判書的公開,係個資法規定與資訊公開法拉鋸的場域。
……未完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154期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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