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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導論
自白糾纏刑事訴訟實務及學界數百年,是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問題,一方面影響審判的結果,另一方面則反映不同的哲學思想。
自遠古時代起,中國即以不合人道的「刑訊」來取得自白,西漢路溫舒雖大聲疾呼:「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視之,吏治者利其然。」仍無力抗衡刑求逼供。迄民國初期,仍見「審判過程中,往往對於人犯刑求杖責,凌辱百端,並有拖累羈押等嚴重現象,故而倍受各方責難,尤其留給列強拒絕撤廢領事裁權之口實。」
我國自有刑事訴訟法以來,即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否則所取得之自白不得為證據。惟刑事訴訟法實施數十年來,仍未能有效遏止執法人員違法取供之千年傳統,例如:法務部首席參事於二○○七年在法務部之「法務通訊」刊物指出:「檢察官……有時以法律不允許之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有關之自白或其他相關之證據,刑事訴訟程序中要求嚴格遵守之正當法律程序,常被忽視,因做法拙劣常為最高法院於判決理由中指摘」、「以往實務上,嚴重侵犯人權事實之作為,經常可見諸媒體報導;如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於偵辦案件時……以押取供乃至聲色俱厲地訓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情事,仍所在多有,如此侵犯人性尊嚴的刑事追訴或辦案態度或作為……有損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形象。」
為何在法律、最高法院的三令五申下,執法人員仍「義無反顧」不斷違法取供?除了立法機關怠於立法及行政機關疏於約束其執法人員外,司法機關是否亦同有責任?如立法機關怠惰立法、行政機關又疏於約束執法人員,司法機關是否得力挽狂瀾,自行創設合理有效之方式,以防制實務上不斷發生的違法取供?
本文主張:最高法院雖然不斷反覆譴責執法人員的持續違法取供,但因為奠基於錯誤的自白法哲學,非但不能有效遏抑違法取供行為,甚至間接鼓勵執法人員得持續違法,漠視人民基本權利,造成極度的不平等現象。再者,本文主張:法院有權且有責任¾¾依現行法律解釋¾¾開創新的自白法哲學,解決自白在實務所造成的種種困擾,使人民的權利得以實現,並避免冤獄之發生,以增進人民對司法程序的信賴。……未完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154期第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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