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元照百科 元照影音館
會員登入

我的購物車

購物說明

 
會員專區 討論區 投 稿 增補資料 教師資源服務
大陸訂購
團體訂購
下載圖書目錄  
法  律
實用法律
政治公行
教  育
財經投資
行銷企管
語言學習
社會人文
自然科學
外文書籍

 
圖  書
 
法  律
政治公行
教育研究
外文雜誌
 

月旦法學知識庫

語言學習
證照考試
在職進修
 

 

 
 
 
「登記對抗主義」輓歌
 ──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八號判決
黃銘傑/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本文出處: 月旦法學雜誌第154期第233頁    瀏覽本期目錄

壹、事實概要

X公司併購之甲公司,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初前後,與訴外人乙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向乙公司購買其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前所為有關超電容技術之全部發明專利,包括簽約時已為申請嗣後方始核發之專利,本案系爭專利「供電能儲存用之高表面積金屬氮化物或金屬氧氮化物」(我國第一二四一四五號發明專利),業經仲裁判斷認定確屬系爭買賣標的之一。本案契約締結當時,系爭專利尚於我國智慧財產局審查中,至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方由該局進行審定公告,由原申請人乙公司取得其專利權。惟乙公司於前述公告日前之二○○○年七月中,又將系爭專利出售給丙公司,嗣因甲公司於同年九月二十二日提起仲裁,丙公司乃將其與乙公司間所定上開契約之權利義務,以一元之價格轉讓給於同年九月二十八日方始設立之Y公司,並於同年十一月八日由乙公司與Y公司共同辦理系爭專利權之移轉登記。Y公司董事長丁,於本案契約簽訂時,擔任乙公司之負責人,對於本案契約始末知之甚稔。

二○○二年六月中,X公司因合併甲公司而承受其權利義務,認為系爭專利權已因本案契約約定歸屬於甲公司,進而應由該公司繼受此一專利權。X公司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間雖未辦理系爭專利權之移轉登記,但系爭專利權既已因本案契約約定而歸屬於甲公司,乙公司在喪失系爭專利權後,再將其出售給丙公司之行為,即屬無權處分;縱令乙公司與Y公司間已辦妥系爭專利權移轉登記,亦對甲公司及繼受其權利之X公司不生效力,X公司仍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基此觀點,X公司乃對Y公司提起訴訟,除請求確認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外,並請求禁止Y公司就系爭專利權為任何處分、利用行為。

第一審法院就上開請求,判決X公司勝訴,Y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仍做出Y公司敗訴之判決,Y公司不服,再度提起上訴,而有本案判決。本案判決支持原審判斷,駁回Y公司之上訴。

貳、判決理由

本案訴訟主要爭點有三:一、未進行登記之專利權移轉效力為何;二、專利法第五九條「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對抗」其意義及效力為何;三、前開「第三人」是否限定於「惡意第三人」?

本案判決就結果而言,雖與原審(高等法院九五智上二四號)一致,但於上開三項爭點之闡明及論述上,則有重要迥異之處。以下,就原審判決理由與本案判決理由,分別予以摘錄。……未完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154期第233頁     瀏覽本期目錄

延伸閱讀:
 
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法之交會─相生與相剋之間/黃銘傑 
  公開發行公司法制與公司監控─法律與經濟之交錯/黃銘傑
 

 
 
   

>>2006年歷史觀點

   
林俊益 / 刑事準備程序中事實上之爭點整理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判決析述
   
許士宦 / 企業之債務清理
   
王志誠 / 清算型債務清理制度之解構 ─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機制為中心
   
鄭有為/

兩顆太陽的昇起─從「公司重整」角度出發論司法院債務清理法草案未來的發展方向

   
馮震宇/

從司法院法學資料庫隱私權問題看政府資訊委外的發展與問題

   
李惠宗/

裁判書上網公開與個人資訊自決權的衝突

   
王兆鵬/

開創自白法理的新紀元

   
黃銘傑/

「登記對抗主義」輓歌  ──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八號判決

   
陳子平/

刑法第二三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等罪之合憲論與違憲論(上) ──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與日本實務及學說

   
劉連煜/

強制公開發行公司董監持股規定之檢討

   
王澤鑑/

不當得利法在實務上的發展(下) ─九十年度至九十六年度最高法院若干重要判決綜合評釋

   
沈冠伶
陳英鈐

仲裁、程序選擇權與訴訟權之保障 ─以政府採購法第八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為例探討法定仲裁之相關問題

   
李沅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草案評釋 ─總則編

   
王文杰

中國大陸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重要法學期刊論文概述

   
鄭津津

我國勞資爭議調解制度之研究

   
劉宗榮

論保險契約的解釋—兼論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的修正芻議

   
林國全

商法專題研究系列之二
董事競業禁止規範之研究

   
王皇玉

論危險犯

   
 
    關於元照 我的購物車 購物說明 團體採購   廣告刊登    
 
  版權所有 , 轉載必究 Copyright 2007 angle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務信箱:
angle@mail.angle.com.tw 台北市館前路18號5樓 (02)2375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