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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序言
有關性表現的問題,在我國現代社會裡,存在兩種相當對立的思考,即如眾所周知的,藉由報紙、圖書、電視、電影、光碟等的傳播,極為露骨而不雅的性表現充斥於各角落,這顯示此種性表現(或物品)存在著市場的需求,甚至存在著更進一步要求性解放、性表現自由化之意見;然而,在另一方面,對於此種性表現(或物品),同時也存在著應加以制裁的社會非難之意見。
在這二種社會需求與要求相衝突的情況下,我國刑法對於性表現是採取規範的立場;易言之,雖然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有保障「表現自由」之規定,我國刑法第二三四、二三五條卻又對「性表現」採取限制、規範的立場,凡意圖供人觀賞之公然猥褻行為、猥褻物品之散布、販賣等,皆列為處罰對象,不僅違反對方意思之露出性器行為,連得到對方同意之脫衣秀,也成為處罰對象。
性表現既然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表現自由,針對屬於性表現形態之一的猥褻表現,要以刑法加以限制、規範,就必須具有合理依據的積極論證。儘管如此,由於猥褻概念與猥褻表現行為之處罰根據(保護法益、目的)的模糊性、不明確性,導致該規定與憲法第十一條「表現自由」之保障、第八條「人身自由、實體正當程序」之保障是否得以相調和的高度疑義。為此,大法官會議於一九九六及二○○六年各做出釋字第四○七、六一七號解釋,說明刑法第二三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等罪」之合憲性。然而對於此等解釋,不僅大法官本身提出不同意見書,學界也有強烈的批評。
同樣地,在與我國文化背景、社會狀況、經濟條件等皆相當類似的鄰國日本,對於有關散布猥褻物品等犯罪之規定,尤其在有關該犯罪是否違憲之議題上,其司法實務與學界所採取之見解和立場,幾乎與我國大同小異,從而日本對於這些問題之討論與議題之說明,理應有值得我國實務與學界借鏡之處;更何況事實上,當年我國刑法第二三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等罪」之立法,應該是仿照日本刑法規定而來的。
因此,本文首先,就日本司法實務對於該國刑法第一七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等罪」相關議題之判決與判例之變遷,以及日本有關該條文是否違憲之相關論述加以說明;其次,就我國司法實務對於我國刑法第二三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等罪」相關議題之判決與判例之變遷,以及我國學說見解加以說明;接著,再針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做相關問題之檢討;最後,筆者嘗試以日本相關見解為根底,而提出有關我國刑法第二三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等罪」違憲與否之淺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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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刑法總論(上、下)/陳子平
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二)/甘添貴、陳子平...等
二○○五年刑法總則修正之介紹與評析
/甘添貴、陳子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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