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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入門全覽(2011.02)  
李木貴/東吳、銘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入門
目     次
PDF 下載試閱
第 1 章  民事訴訟之世界
第 2 章  民事裁判中之憲法.民法.訴訟法

第 3 章  可提起之訴訟
第 4 章  起訴之人,被訴之人
第 5 章  訴訟審理之進行方法
第 6 章  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第 7 章  事實認定與證據
第 8 章  訴訟之終了
第 9 章  對裁判之不服
第 10 章  略式訴訟程序
第 11 章  國際民事訴訟問題舉隅
附錄   1   問題集
附錄   2   定義集


序言


本書為民事訴訟法學之「入門」,也就是學習民訴法學者之第一步書。

本書撰寫之觸動,原係2005年夏獨往日本富士山五合目(按:位於富士山腰之登山第五休息站)短暫健行後,在旅途終站東京購得日本中野貞一郎著「民事裁判入門」一書,見該書初版前言中說明其寫該之心情:「本書是想作為如同到達登山道中途之巴士般一樣的心情而寫,就像是富士山,任何人都想登峰攻項,如果朝從登山口起步,則日落未至。而且,登山至富士山腰亦令人愉快,又有行至五合目之巴士,可資利用。比照通行至五合目之巴士,如果可以指引導至民事裁判之山腰,有氣力者可以選擇繼續攻富士山項,固是好的選擇;惟相信也確有不少人,選擇搭巴士至五合目,然後橫繞登山步路,觀賞全景;甚或到達五合目後,再往下行走,看看先前在巴士內隔窗所見之景色,以此作為下次一邊利用詳細解說書,一邊細賞景緻之堅固基礎者,相信亦復不少。不管選擇途徑者之志向、行程,各有不同,但是都是由巴士載送至五合目。本書是想要確實地送閱者到達至某地點」(大意)之後,而有日後若有能力,或可也撰寫一本以供初學閱覽,務求淺明易懂,敘述文字力避繁冗之民訴法入門書之想。

待2005年9月,個人在銘傳大學法律系民訴法課程新學年度開始後,發現該年度受課學生絕大多數,即使到教室聽課,非但課前未預習,聽時幾無反應,課後也似顯無複習,效果極差,自我檢討,或許講課內容應更簡易,又感於新民訴法施行後,沒有可供初學習民訴法者之入門書,對於此一年度的受課學生,也只有只要了解最低限度入門內容之最卑微的期待。於是乎不揣淺陋,一面自己繕打本書文字作為授課內容主軸,課後再作修訂補寫,經過一學年,完成初稿,並將初稿交學生俾便期末考之準備,結果似僅三、五人看,倒是頗為意外,惟撰寫過程中,自己亦常有新得,且觀初稿內容,再加修補,或亦不無供初學民訴法者參考之價值,非全無收獲。

受個人學能所限,全書取材自他書,勉力或譯或抄,間有難解者,則予省略,畫虎不成,謬誤及闕漏難免,並為免造成閱讀阻礙,雖譯述文字、圖表,大量直接取自名家之作,未加任何註解。尚祈 見諒並不吝指正。

李木貴 2006年6月20日初稿
8月8日修訂

附:本書之主要參考藍本
1. 中野貞一郎,民事裁判入門,有斐閣,2005年3月,第2版補訂版1刷。
2. 石川明編,民事訴訟法,不磨書房,2005年5月,3版1刷。
3. 佐藤男、和田吉弘、日比野泰久、川四郎、松村和德著,民事手法入
 門,有斐閣,2005年4月,2版1刷。


導言

       現代之民事訴訟,正吹著新的氣息。

       不單單是在台灣,即使是世界各國,在民事訴訟之審判上,有著快速的變化。
       在社會上持續的變化,法的現象也不斷地改變,各式各樣的問題及紛爭,「法」到底應如何處理、適用,日形重要。早期農業社會,人們多數一生中很少,甚至不會上法院訴訟,現在則往往不得已要到法院解決紛爭,民事事件急遽地增加。
        訴訟,是解決民事紛爭之典型方法。民事審判制度不應該是法治國家的裝飾品,應該是為國民(當事人)完成其權利救濟、解決紛爭而存在之制度,為完成此重要使命,訴訟程序應適應社會之需求。
       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方法,在最近數十年來,主要的法律先進國家,不約而同地在進行重要的修改、改革,已經有相當大的改變。首先,最明顯的是,直到二十世紀初,仍然被視為支配整體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等),在二十一世紀有了新面貌。另外,隨著時代、科技的進步,過去沒有應用在審判上之技術,也引進審判,如在法庭上之電腦設備,以大型的電腦設備輔助審判上資料之處理,促使實務上之處理更有效率。又,有些無法或難以訴訟程序解決之紛爭,逐漸擴大「裁判外解決紛爭機制(ADR)」之制度。即將以「法曹一元化」為目標之法曹考選制度,對法官養成教育,也會有重要的影響。
       以上種種,可以看到民事訴訟日後的發展,將會有新的氣息。不過,在參考外國之長之餘,台灣是否能夠有好的質變,倒是值得觀察。
       民事訴訟,有其個別面,亦有其總體面。
       所謂個別面,是指個別之權利保護及其實現面。
       一般的民事訴訟之裁判,如有一個人(原告)以另一個人為相對人(被告),要求法院為「被告應將所借貸之○○元返還原告」,或者「被告應就某事故向原告賠償○○元之損害賠償」之類之判決,而興起個別起訴之念頭。此種個別事件是私人的權利,要求國家(法院)給予保護、實現之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後經判決確定或訴訟之和解成立等兩造當事人間關係的紛爭之火熄滅,回復和平。如此的審理裁判,必須遵循民事訴訟理想即適當、正確、公平、迅速、訴訟經濟以及具有「人性溫情」進行。
        所謂總體面,是指作為裁判制度全體之運作。
        審判制度之設計,雖以國家之法院為中心之裁判機關,但是,整個訴訟活動仍然受到人的、物的條件之各種條件之限制,社會及經濟受法的控制。所以,民事裁判要如何進行?擔負著何種功能?並不只是利用訴訟人之問題,也是與國家之社會、經濟全體有關之問題。民事裁判,不僅是一國之內之問題,現代個人之國際活動活躍,涉外民事事件之件數持續增加,民事訴訟也受全球之影響,台灣也不例外。


        學說,還是實務(解釋、判例、裁判、法律座談會)?

        裁判須依法為之。民事裁判,民法、商法、民訴法等之各種不同之實體法、程序法,各別分擔其功能。此等法律之解釋、運用,在同一問題可能有多種不同之學說,學說或可能與實務見解(解釋、判例、裁判、法律座談會)對立,新的有力學說也可能陸續被提出來,新的實務見解也可能出現,傳統的實務見解或作法也可能改變,即使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特別是判例)已經改變,對於舊見解,也不能毫不在意,凡此種種,都有必要加以注意。因為法學是社會科學,不像數學、自然科學,有其「唯一之正解」,社會科學承認有其相對的價值,絕大多數並無「正解」可言,不能謂某說為唯一正確之見解,其他各說都是錯誤不可取,即使是通說,也可能會改變,今日之少數說或僅有一個學者之見解,有可能成為明日的通說。因此,法律解釋學的四個基本方法:目的解釋、文理解釋、體系解釋、價值判斷(利益衡量)。解釋的具體方法:擴張、限制、當然、反對、類推解釋……等基本方法、具體方法,都可運用於民訴法之解釋,就有關之民訴法之問題,應如何為法之思考(解釋),對於民訴法之學習而言,至為重要。

最終修訂日:20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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