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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精選判決評釋

作者: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姜炳俊、王怡蘋、侯岳宏、陳榮傳、戴瑀如、游進發、徐慧怡、蔡瑄庭、呂彥彬、杜怡靜 、向明恩、楊佳元、郭玲惠

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

出版日:2019/07

內容

  民法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具生活化特質的基礎法律,為法律初學者必備的法學知識。且民法可說是學習一切法律之入門。近年來法院判決對於民法進行解釋,所形成的法理也扮演著重要角色。
  因此,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從眾多判決中,嚴選重要民法總則相關判決二十餘則,進行分析及檢討。希望透過解說,使關心民法議題之人員對於判決事實及要旨能進一步理解。也期待此研究的成果,在民法學教育上或是實務上能有所貢獻。

目錄

序 言/杜怡靜
序 言/戴瑀如

◆非法人團體原則上有侵權行為能力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姜炳俊/1
◆對合夥及合夥人請求連帶責任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王怡蘋/11
◆民法第28條執行職務的認定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侯岳宏/21
◇非律師的法律服務與公序良俗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號判決/陳榮傳/31
◇政府「悔標」的違法性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76號判決/陳榮傳/51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與監護宣告之關係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02號判決/戴瑀如/67
◆未成年子女訂定保證契約之效力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戴瑀如/79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游進發/99
◆意思表示錯誤之本質乃抽象輕過失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決/游進發/10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的區別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徐慧怡/117
◆電桿為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之定著物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8號判決/蔡瑄庭/129
◆民法第101條之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呂彥彬/143
◆「知之歸責」的擴大:民法第105條規定之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6號判決/呂彥彬/155
◆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與代理之規定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杜怡靜/175
◇無法自謀生活或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不等同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2號判決/杜怡靜/187
◇借名登記中出名人的處分為有權處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73號判決/向明恩/199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不得超過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利益之程度——原契約約定之違約金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者,應以該預定額數為限?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楊佳元/227
◆定期給付的不當得利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郭玲惠/237
◆權利失效理論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郭玲惠/249
◆權利濫用的標準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判決/王怡蘋/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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