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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第59期

作者:元照出版公司著

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

出版日:2018/3/1/

內容

訂閱方式/歷期 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info_new.asp?KindID=14

 

當期企劃:股東權利保障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新近發展與規則解析──兼議「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葛偉軍
.股東大會決議的瑕疵分類:範圍的擴張及其局限性──以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為中心/朱大明
.中國大陸股東代表訴訟──實施現狀及發展趨勢/林少偉

法學論述

.企業財務報告編製之法律風險及法律責任/王志誠
.股東優先購買權規則的司法適用──基於上海外灘地王案的分析/趙吟
.從實用主義角度看習慣在民法淵源中的地位與作用/劉潤仙
.新型專利權之行使與競爭秩序──以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為例/顏雅倫

 

【編輯手札】

  本期當期企劃以股東權利之保護為主題,探討中國大陸股權優先購買權、股東大會決議瑕疵之分類與效力、及中國大陸股東代表訴訟的實施現狀及發展趨勢。股權優先購買權係屬中國大陸公司法的特有規定,是否能達成其規範功能,不無疑問。股東大會決議瑕疵何時為決議不成立,何時為決議成立但得撤銷、或決議無效,在個案判斷上不無困難。司法解釋能否解決全部問題,值得研究。股東代表訴訟為保障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救濟機制之一,但在中國大陸實務發展上,是否發揮保障中小股東之權益,應進行比較法的考察。
  在法學論述方面,王志誠教授以企業財務報告編製之法律風險及法律責任為題,探討現行法對於財務報告不實之規範體系及主要適用爭議,分別釐清財務報告不實之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以掌握編製財務報告之法律風險。趙吟副教授以上海外灘地王案出發,探討股東優先購買權規則的司法適用,認為股東優先購買權是以資合性為主、人合性為輔的規則設計,不應對作為其啟動因素的股權轉讓權構成絕對限制,因此否定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並非保護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必要手段。劉潤仙副教授從實用主義角度,看習慣在民法淵源中的地位與作用,認為習慣從理論上可以優先適用。在司法實務中,習慣有所為,又不能有所為。在中國大陸推動習慣的司法運用,首先要組織調查和收集習慣,其次則為規定實體和程式指導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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