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電子版)
作者:于海涌、趙希璇、唐偉玲
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
出版日:2016/11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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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912年1月1日生效,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皆獨具特色,並首開<民商合一>體例之先河,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此舉影響深遠,俄羅斯、泰國、臺灣民法典等皆紛紛採納及效仿。令人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家歐根.胡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儘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制定完成,但《瑞士民法典》的出台仍引起世界各國關注。
目錄
譯者序/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優秀民法典/于海涌
譯者說明
序 篇(§§1-10)/3
第一編 人 法
第一章 自然人(§§11-51)/5
第一節 人格權(§§11-38)/5
第二節 戶籍證書(§§39-51)/17
第二章 法人(§§52-89a)/22
第一節 一般規定(§§52-59)/22
第二節 社團(§§60-79)/24
第三節 財團(§§80-89a)/30
第二章之二 募集的資金(§§89b-89c)/40
第二編 家庭法
第一分編 夫 妻/41
第三章 結婚(§§90-110)/41
第一節 婚約(§§90-93)/41
第二節 結婚的條件(§§94-96)/42
第三節 結婚預備程序及婚禮(§§97-103)/42
第四節 婚姻之無效(§§104-110)/45
第四章 離婚和分居(§§111-158)/48
第一節 離婚的條件(§§111-116)/48
第二節 分居(§§117-118)/49
第三節 離婚的效力(§§119-158)/50
第五章 婚姻的一般效力(§§159-180)/56
第六章 夫妻財產制(§§181-251)/62
第一節 一般規定(§§181-195a)/62
第二節 通行的收入分享財產制(§§196-220)/66
第三節 共有財產制(§§221-246)/73
第四節 分別財產制(§§247-251)/79
第二分編 父 母/81
第七章 親子關係的確立(§§252-269c)/81
第一節 一般規定(§§252-254)/81
第二節 親子關係(§§255-259)/81
第三節 親子關係的承認與判決(§§260-263)/85
第四節 收養(§§264-269c)/88
第八章 親子關係的效力(§§270-327c)/95
第一節 父母與子女的共同生活(§§270-275a)/95
第二節 父母的撫養義務(§§276-295)/98
第三節 親權(§§296-317)/104
第四節 子女的財產(§§318-327)/116
第五節 受監護的未成年人(§§327a-327c)/120
第九章 家庭(§§328-359)/120
第一節 供養義務(§§328-330)/120
第二節 家長權(§§331-334之二)/121
第三節 家庭財產(§§335-359)/123
第三分編 成年人的保護/127
第十章 自己預定的措施和依法應採取的措施(§§360-387)/127
第一節 自己預定的措施(§§360-373)/127
第一分節 喪失判斷能力之前的委託(§§360-369)/127
第二分節 患者預先作出的指示(§§370-373)/131
第二節 對無判斷能力人應適用的措施(§§374-387)/132
第一分節 由配偶或登記同性伴侶代理(§§374-376)/132
第二分節 醫療事務的代理人(§§377-381)/133
第三分節 居住在社會扶助院的人(§§382-387)/135
第十一章 主管機構採取的措施(§§388-439)/137
第一節 一般原則(§§388-389)/137
第二節 成年人監護制度(§§390-425)/138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390-392)/138
第二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類型(§§393-398)/139
第三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終止(§§399)/141
第四分節 成年人的監護人(§§400-404)/141
第五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執行(§§405-414)/143
第六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協助(§§415-418)/145
第七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介入(§§419)/147
第八分節 近親屬擔任監護人(§§420)/147
第九分節 監護的終止(§§421-425)/147
第三節 扶助安置(§§426-439)/149
第十二章 成年人保護的機制(§§440-456)/153
第一節 保護機構和管理權限(§§440-442)/153
第二節 保護成年人的程序(§§443-450g)/155
第一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保護程序(§§443-449c)/155
第二分節 法院的保護程序(§§450-450e)/158
第三分節 通用的規定(§§450f)/159
第四分節 執行(§§450g)/160
第三節 對 第三人的效力與協作義務(§§451-453)/160
第四節 法律責任(§§454-456)/161
第三編 繼承法
第一分編 繼承人/163
第十三章 法定繼承(§§457-466)/163
第十四章 遺囑處分(§§467-536)/165
第一節 處分的能力(§§467-469)/165
第二節 可處分的財產(§§470-480)/166
第三節 處分方式(§§481-497)/169
第四節 死因處分的形式(§§498-516)/174
第五節 遺囑執行人(§§517-518)/179
第六節 死因處分的無效及扣減(§§519-533)/180
第七節 繼承協議之訴(§§534-536)/185
第二分編 繼 承/186
第十五章 繼承的開始(§§537-550)/186
第十六章 繼承的效力(§§551-601)/191
第一節 保全措施(§§551-559)/191
第二節 遺產的取得(§§560-579)/194
第三節 遺產清單(§§580-592)/199
第四節 法定清算(§§593-597)/203
第五節 返還遺產之訴(§§598-601)/204
第十七章 遺產的分割(§§602-640)/205
第一節 分割前的繼承人團體(§§602-606)/205
第二節 遺產分割的方法(§§607-625)/206
第三節 補償(§§626-633)/211
第四節 分割終結及其效力(§§634-640)/213
第四編 物權法
第一分編 所有權/216
第十八章 總則(§§641-654a)/216
第十九章 土地所有權(§§655-712t)/225
第一節 標的物、取得及喪失(§§655-666b)/225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的效力(§§667-712)/231
第三節 建築物分層所有權(§§712a-712t)/247
第二十章 動產所有權(§§713-729)/255
第二分編 他物權/261
第二十一章 役權及土地負擔(§§730-792)/261
第一節 地役權(§§730-744)/261
第二節 用益權及其他役權(§§745-781a)/266
第三節 土地負擔(§§782-792)/279
第二十二章 不動產擔保(§§793-883)/283
第一節 一般規定(§§793-823)/283
第二節 不動產抵押(§§824-841)/293
第三節 抵押債券(§§842-874)/299
第四節 不動產債券的發行(§§875-883)/305
第二十三章 動產擔保(§§884-918)/306
第一節 質押和留置權(§§884-898)/306
第二節 債權和其他權利的質押(§§899-906)/310
第三節 典當(§§907-915)/312
第四節 ……(§§916-918)/314
第三分編 占有和不動產登記簿/314
第二十四章 占有(§§919-941)/314
第二十五章 不動產登記簿(§§942-977)/320
末章 適用與施行規定
第一節 舊法及新法的適用(§§1-50)/338
第二節 施行與過渡規則(§§51-61)/362
譯後記/那片離天堂最近的地方/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