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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兒少性侵案件實務審判研究

作者:張瑋心

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

出版日:2017/01

內容

  有關兒童性侵害案件之審理調查,已知亞洲諸國、歐洲如英國等在實務上均遇到困境,美國各州法院對此早有深刻體悟,並於過去二十年來建立相關判例與審判操作模式。本書具實務應用之參考價值,可供兩岸法院、社工、觀護人、律師等司法相關工作者作為工具書參考。

目錄


本書法律用語說明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2
  第一項 白玫瑰運動之衝擊與省思/5
  第二項 我國刑法第227條之缺失/7
  第三項 我國引述英美文獻之疑義/14
  第四項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變遷/17
  第五項 兒童於刑事訴訟架構居弱勢地位/19
 第二節 研究範圍、目的、方法與限制/20


第一章 我國兒童性侵案件實務與學界之批判
 第一節 強制性交罪之立法沿革/23
  第一項 個人身體控制權/25
  第二項 性自主決定權/25
  第三項 舊法「準強姦罪」之規範目的/26
  第四項 現行刑法條文之缺失/29
  第五項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32
 第二節 法院裁判理由之疑義/36
  第一項 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6號判決/37
  第二項 臺南高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15號判決/38
  第三項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39
  第四項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913號判決/40
  第五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決/42
  第六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958號判決/43
 第三節 不當引述兒童證言可信性低之文獻/44
  第一項 兒童的認知能力低/45
  第二項 兒童的記憶能力差/46
  第三項 兒童的語言表達能力不足/47
  第四項 兒童的想像能力高/48
  第五項 兒童易受誘導與說謊的能力/49
  第六項 兒童的道德發展不完全/50
  第七項 兒童對性的認識模糊/52
  第八項 簡 評/54
 第四節 女童處女膜檢驗之侷限性/55
  第一項 McMartin Preschool案之影響/58
  第二項 Sam Stone實驗研究之缺失/64
 第五節 對於兒童被害人之認識不足/66
  第一項 兒童為何要說謊/67
  第二項 詢問者之語言技巧/70
  第三項 兒童謊稱遭受性侵的機率低微/71
  第四項 兒童隱匿事實之其他意涵/73
  第五項 兒童誘導記憶之植入不易/74
  第六項 加害人無明顯外形特徵/76
  第七項 戀童犯容易取信於兒童/78
  第八項 案發後兒童不一定會告訴家長/80
  第九項 欠缺科學證據的指控未必是濫訴/81
 第六節 小結─兒童證言可信性之檢驗方法/82
  第一項 內部連貫與指控一致/85
  第二項 外部連貫與現實一致/88
  第三項 核心細節之記憶/89
  第四項 證述之影響與舉止/90
  第五項 動機與特殊關係/92
  第六項 品格證據/93


第二章 美國「法定強姦罪」之相關法制
 第一節 法定強姦罪之概念意涵/99
 第二節 強制性交罪之類型/103
  第一項 聯邦性侵害罪(Sexual Abuse)/104
  第二項 聯邦加重性侵害罪(Aggravated Sexual Abuse)/105
  第三項 路易斯安納州普通強姦罪(Simple Rape)/107
  第四項 路易斯安納州加重強姦罪(Aggravated Rape)/109
  第五項 構成要件之差異/111
  第六項 性接觸罪之區辨/116
 第三節 年齡規範之意義/118
  第一項 合意有效年齡/118
  第二項 合意無效年齡/120
  第三項 雙方年齡差/121
  第四項 年齡與刑罰級等之關係/122
  第五項 刑事責任年齡/123
 第四節 美國各州處罰「與兒童少年性交」之條文規定/125
  第 一 項 阿拉巴馬州(Alabama State)/126
  第 二 項 阿拉斯加州(Alaska State)/126
  第 三 項 亞利桑那州(Arizona State)/127
  第 四 項 阿肯色州(Arkansas State)/128
  第 五 項 加州(California State)/128
  第 六 項 科羅拉多州(Colorado State)/129
  第 七 項 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 State)/130
  第 八 項 德拉威州(Delaware State)/130
  第 九 項 佛羅里達州(Florida State)/131
  第 十 項 喬治亞州(Georgia State)/132
  第 十一 項 夏威夷州(Hawaii State)/132
  第 十二 項 伊達荷州(Idaho State)/132
  第 十三 項 伊利諾州(Illinois State)/133
  第 十四 項 印第安納州(Indiana State)/134
  第 十五 項 愛荷華州(Iowa State)/135
  第 十六 項 堪薩斯州(Kansas State)/136
  第 十七 項 肯塔基州(Kentucky State)/137
  第 十八 項 路易斯安納州(Louisiana State)/139
  第 十九 項 緬因州(Maine State)/139
  第 二十 項 馬里蘭州(Maryland State)/140
  第二十一項 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 State)/142
  第二十二項 密西根州(Michigan State)/142
  第二十三項 明尼蘇達州(Minnesota State)/143
  第二十四項 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 State)/144
  第二十五項 密蘇里(Missouri State)/144
  第二十六項 蒙大拿州(Montana State)/145
  第二十七項 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 State)/145
  第二十八項 內華達州(Nevada State)/146
  第二十九項 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 State)/146
  第 三十 項 紐澤西州(New Jersey State)/146
  第三十一項 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 State)/147
  第三十二項 紐約州(New York State)/148
  第三十三項 北卡州(North Carolina State)/149
  第三十四項 北達科塔州(North Dakota State)/149
  第三十五項 俄亥俄州(Ohio State)/150
  第三十六項 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 State)/151
  第三十七項 奧瑞岡州(Oregon State)/151
  第三十八項 賓州(Pennsylvania State)/153
  第三十九項 羅德島州(Rhode Island State)/154
  第 四十 項 南卡州(South Carolina State)/154
  第四十一項 南達科塔州(South Dakota State)/155
  第四十二項 田納西州(Tennessee State)/155
  第四十三項 德州(Texas State)/156
  第四十四項 猶他州(Utah State)/156
  第四十五項 佛蒙特州(Vermont State)/157
  第四十六項 維吉尼亞州(Virginia State)/158
  第四十七項 華盛頓州(Washington State)/158
  第四十八項 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 State)/159
  第四十九項 威斯康辛州(Wisconsin State)/159
  第 五十 項 懷俄明州(Wyoming State)/160
  第五十一項 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 of Columbia)/160
 第五節 各州法定強姦罪之刑罰綜覽/161
  第一項 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161
  第二項 未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163
 第六節 性侵兒童得處死刑之憲法爭議/164
  第一項 違憲觀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8)/164
  第二項 合憲觀點-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2007)/168
 第七節 小 結/186


第三章 美國兒童性侵案件之實務審判模式與借鏡
 第一節 假設兒童指述為真實之操作模式/191
  第一項 證人之資格/193
  第二項 兒童作證能力之審查/199
 第二節 兒童作證能力與傳聞法則之關係/206
  第一項 宣誓之意義/206
  第二項 兒童於法庭上享有的權利事項/208
  第三項 兒童得不與被告面對面對質/212
  第四項 法庭內秩序之控制/219
 第三節 兒童於法庭外之陳述/222
  第一項 Crawford案之爭點/223
  第二項 供述與非供述證據之認定/224
  第三項 被告對質權的喪失/241
  第四項 被告對質權未受侵害/243
  第五項 兒童不宜出庭作證之裁定/250
 第四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253
  第一項 激動言詞/254
  第二項 診療目的所為之陳述/257
  第三項 原陳述人不宜出庭證述之情形/261
  第四項 殘餘例外/263
 第五節 補強證據之要求/270
  第一項 專家證人/271
  第二項 外行證人/281
  第三項 品格證據/282
 第六節 判決先例之依循/287
  第一項 兒童之合意性交不得為抗辯/287
  第二項 誤解兒童之年齡不得為抗辯/288
  第三項 法院不得警告兒童證言之危險/289
  第四項 性交行為一罪一罰/290
  第五項 證據不足非合法上訴之程序/291
  第六項 法院拒絕被告交保之聲請合憲/292
  第七項 共犯可以成立一級強制性交罪/292
  第八項 法庭上法官可以詢問兒童證人/293
  第九項 禁止辯方提出兒童之性經驗證據/293
  第十項 不得要求兒童做精神或心理檢查/296
 第七節 小 結/296


第四章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提要
 第一節 兩公約已成為內國法/299
  第一項 落實兩公約的施行與適用/301
  第二項 兒童是完美被害人/303
 第二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304
 第三節 兒童被害人參與刑事司法之權利/305
  第 一 項 兒童最大利益之考量/307
  第 二 項 獲得尊嚴和同情對待的權利/310
  第 三 項 不受一切形式歧視的權利/311
  第 四 項 知情案件進行的權利/316
  第 五 項 意見表達的權利/319
  第 六 項 獲得有效援助的權利/321
  第 七 項 隱私不公開的權利/323
  第 八 項 妥速審判之權利/326
  第 九 項 受保護的權利/333
  第 十 項 獲得賠償的權利/336
  第十一項 要求特別防範措施的權利/338
  第十二項 會員國應確實執行/340
 第四節 小 結/341


第五章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回應與演變
 第一節 接受兒童被害人證言之特性/343
 第二節 承認處女膜檢驗報告之侷限/348
 第三節 駁回不涉法律爭點之上訴理由/352
  第 一 項 被告主動要求測謊/352
  第 二 項 質疑測謊鑑定結果之準確度/354
  第 三 項 要求被害人測謊/354
  第 四 項 測謊結果無法判讀/355
  第 五 項 被害人未呼救或告訴他人/355
  第 六 項 要求對被害人做精神鑑定/356
  第 七 項 被害人逾多年才提告訴/357
  第 八 項 被害人之品格不佳/359
  第 九 項 證人之陳述屬傳聞/360
  第 十 項 創傷後壓力症狀無法擔保被害人陳述之可信/360
  第十一項 法院未加查明被害人之性經驗紀錄/361
  第十二項 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得處死刑/363
 第四節 小 結/366


第六章 結 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367
 第二節 修法方向/373


附 錄
 一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381
 二 性騷擾防治法/385
 三 美國各州法定強姦罪條文/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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