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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理論與實務

作者:邱錦添、李根永

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

出版日:2017/10

內容

一、理論與實務並重
  第一、二、三、四章為我國法規定及第九章為外國食品安全制度屬於理論外,第八章為各國重大食品事故與我國司法判決,避免坊間著作有理論無實務或有案例而無理論之不足。

二、借鏡國外立法,俾與國際法規接軌
  第九章外國食品安全制度之介紹,日本、歐盟、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十一國之法制,為國際領航之食品立法,足供我國借鏡。

三、法律界與食品專業學者之合作
  邱錦添為資深律師,曾任淡江大學等校教授二十餘年,深具理論與經驗;而李根永為美國奧勒岡大學食品科學博士,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並曾兼任所長,由法律界與食品界共同撰寫,應屬首見。


【完整介紹】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在2014年因假油等重大食安惡性事故爆發,全台民眾無不譁然。除了對無良廠商嚴加撻伐之外,眾人更是回頭檢視灣法制對食品監管究竟有何立法缺失,如何加以改進才能有效建構更為周延的食品安全保護機制。
    為強調對食安管理之決心,台灣於2014年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大幅提高罰鍰額度及提高刑度與罰金,並於2015年再修法建置符合國際規範之第三方認證制度,最高法院更於2016年就食安法第49條,在食品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物,不論是否危害健康均依食安法論處,予以統一見解,足見台灣對食品安全之監管與控制每年都有所進展。
    有鑑於食品安全之重要性,與其於近年受到熱烈關注及討論的風氣,法律界學者與食品科學界學者遂戮力合作著成此書,廣泛蒐集各國之法規、論文、著作、重大食安案例,以及台灣經典司法判決評析,完成此理論與實務並重的食品安全專著,內容廣含風險管理與監督體制、安全性評估、衛生管理工作之分工與協調、食品查核與管制、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等等,其中更收錄有高達十一國的食品安全制度之概述與借鑑分析,加上作者憑藉多年經驗針對實務現狀所提出的反省與建議,全書內容豐富詳盡,食安重點無一不包,可說是近年最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制專書。


【必讀推薦】
1.書中內容以比較法觀點引入日本、歐盟、美國、英國、新加坡等高達十一國之法制,盼借鏡各國立法,促台灣與國際法規接軌。
2.為能更貼近實務脈動,特詳加論述剖析各國重大食品事故與台灣司法判決,實務與理論皆不偏廢,讓讀者一次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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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邱 序
三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立法沿革/1
 第二節 立法目的/3
 第三節 最新修法重點/4
  一、民國103年2月5日修法重點/4
  二、民國103年12月10日修法重點/5
  三、民國104年2月4日修法重點/7
  四、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法重點/9
 第四節 主管機關/9
  一、我國主管食品安全機構/9
  二、世界各國主管食品安全機構/11
 第五節 名詞定義/12
  一、食 品/12
  二、特殊營養食品/12
  三、食品添加物/12
  四、食品器具/13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13
  六、食品用洗潔劑/13
  七、食品業者/13
  八、標 示/14
  九、營養標示/14
  十、查 驗/14
  十一、基因改造/14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與監督體制
 第一節 概 述/17
  一、風險評估之意義/17
  二、風險評估之性質與作用/17
 第二節 風險評估之項目與實施條件/19
  一、國際法典委員會對風險評估包括的項目/19
  二、進行風險評估所需要的條件/20
 第三節 風險管理、風險溝通與風險評估之關係/20
 第四節 風險評估與安全性評估之區別/22
 第五節 我國風險評估之立法規定/22
 第六節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專章/23
  一、諮詢會之組成、風險評估之內涵、風險管理執行(第4條)/23
  二、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建立、風險資訊揭露(第5條)/24
  三、中毒事件之通報(第6條)/24
 第七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之分工與協調/24
 第八節 國際風險評估機構/27
  一、歐 盟/27
  二、美 國/29
  三、德 國/30
  四、法 國/31
  五、加拿大/32
  六、日 本/33
  七、香 港/35
  八、中國大陸/36
第三章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第一節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39
  一、業者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本法第7條)/39
  二、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依據之規範(本法第8條)/41
  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本法第9條)/45
  四、分廠登記(本法第10條)/47
  五、應置食品從業人員(本法第11條)/48
  六、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本法第13條)/48
  七、公共飲食場所之衛生管理(本法第14條)/49
 第二節 食品衛生管理/49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本法第15條)/49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等事項
              (本法第15條之1)/51
  三、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洗潔劑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
                或使用之情形(本法第16條)/52
  四、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
                品質之標準(本法第17條)/52
  五、應訂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
               (本法第18條)/52
  六、因應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訂定暫行標準(本法第19條)/53
  七、屠宰衛生安全檢查(本法第20條)/53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
                食品用洗潔劑之登記、許可及變更(本法第21條第1項)/54
  九、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文件及展延之管理(本法第21條第2項)/55
 第三節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56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等標示管理(本法第22條到28條)/56
  二、食品與藥品之區別(本法第28條第2項)/63
  三、食品廣告之管理(本法第28條第1項)/63
  四、傳播業之管理(本法第29條)/64
 第四節 食品召回制度:美國、日本、加拿大、歐盟、澳大利亞/64
  一、食品召回制度基本內涵/64
  二、外國食品召回制度/65
第四章 食品輸入、檢驗、查核與管制
 第一節 食品輸入管理/73
  一、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食品之查驗及申報產品資訊
               (本法第30條、第31條)/73
  二、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追查或預防(本法第32條)/74
  三、特殊產品輸入之具結放行(本法第33條)/74
  四、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處理(本法第34條)/75
  五、風險程度較高食品之管理與源頭管理(本法第35條)/75
  六、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
                管理(本法第36條)/76
 第二節 食品檢驗/77
  一、食品檢驗與委託(本法第37條)/77
  二、食品檢驗方法、複驗與發布資訊(本法第38條至第40條)/77
  三、食品安全標準/78
 第三節 食品查核與管制/79
  一、確保食品安全之措施(本法第41條、第42條)/79
  二、檢舉違規食品之獎勵(本法第43條)/80
  三、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之措施(本法第41條第2項)/81
  四、查核、檢驗與管制措施之辦法(本法第42條)/81
  五、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本法第42條之1)/81
第五章 食品安全之民事責任
 第一節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83
  一、損害賠償責任之意義與成立要件/83
  二、損害賠償之範圍與方法/85
  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人/87
  四、懲罰性賠償/88
 第二節 法律之適用——民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競合/94
  一、特別法優於普通法/94
  二、想像競合/95
 第三節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本法第56條之1)/96
  一、本法第56條之1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96
  二、法條規定/96
 第四節 準用消費者保護法提出訴訟/98
  一、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98
  二、準用消費者保護法提出訴訟(第47條至第55條之規定)/99
第六章 食品安全之行政責任
 第一節 行政責任之意義與種類/103
  一、意 義/103
  二、種 類/103
 第二節 行政罰:罰鍰/104
  一、意 義/104
  二、本法之罰鍰/104
 第三節 行政處分/108
  一、意 義/108
  二、本法之處分/109
 第四節 處罰機關與行政罰之認定/114
  一、處罰機關/114
  二、行政罰之認定/114
 第五節 食品安全行政處罰之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115
  一、訴 願/115
  二、行政訴訟/117
  三、小 結/118
 第六節 行政罰法之特別規定/118
第七章 食品安全之刑事責任
 第一節 刑事責任之意義與種類/119
  一、意 義/119
  二、種 類/119
  三、立法方式類/120
 第二節 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及處罰之方式/122
  一、本法第49條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122
  二、本法第49條之1之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124
  三、本法第49條之2立法理由(103.12.10修正)/126
  四、本法第50條修法理由(103.2.5修正)/128
  五、行政法(食安法)與刑法之競合/128
 第三節 美國經驗之啟示/129
第八章 各國重大食品事故與我國司法判決之評析
 第一節 各國重大食品事故之分析/131
  一、塑化劑事件(台灣)/131
  二、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國大陸)/137
  三、狂牛病(英國)/142
  四、歐盟、日本、台灣狂牛病/146
  五、1979年台灣多氯聯苯事件(米糠油中毒事件)/150
  六、大統假油事件(台灣)/154
  七、自主管理無拘束力,應強調產品責任及懲罰性賠償/156
  八、自主管理應確實的執行HACCP、GHP、SSOP等規範/157
  九、其他國內外食品重大事件/157
 第二節 我國司法判決之評析/169
  一、鼎王麻辣鍋菜單「標示不實」於103年被台中衛生局開罰20萬元,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後開罰首例/169
  二、受害人必須澄清損害之發生與商品之使用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商品
                製造人才負民法第191條之1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171
  三、不能單憑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及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行政
                處分,認定契約標的難以達成,謂之給付不能/173
  四、米糠油造成損害有關因果關係、故意過失舉證責任證明之案件/174
  五、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舊法)第11條第7款欺騙消費者造成損害案件/175
  六、被告已舉證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不負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賠償責任/177
  七、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可以
               「攙偽或假冒」之案件/178
  八、頂新假油販售案民刑事判決/181
第九章 外國食品安全制度之概述與借鑑分析
 第一節 外國制度之概述:日本、歐盟、美國、德國、英國、法國、加拿大、
                    澳大利亞、新加坡/183
  一、日 本/183
  二、歐 盟/189
  三、美 國/194
  四、德 國/199
  五、英 國/201
  六、法 國/202
  七、加拿大/204
  八、澳大利亞/205
  九、新加坡/207
 第二節 借鑑分析/211
  一、日 本/211
  二、歐 盟/214
  三、美 國/215
  四、德 國/216
  五、英 國/219
  六、加拿大/220
  七、澳大利亞/221
第十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223
  一、本法部分條文內容邏輯有待斟酌/223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制標準未盡周全,有所疏漏/224
  三、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政策之配套措施不足/224
  四、邊境查驗措施把關鬆散,引發國人對食安信心不足,嚴重戕害台灣
                美食王國美譽/224
  五、對於民眾質疑之食品安全問題,宣導不力,溝通不足/225
  六、機關間橫向整合,縱向聯繫未能發揮功效/226
 第二節 建 議/227
  一、法律名稱應修改為「食品安全法」並仿照日本訂定食品安全基本法/227
  二、立法方面,應採無過失原則,以保障消費者/228
  三、行政機關事權要統一,以發揮行政功能/229
  四、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系統/230
  五、落實食品之查核檢驗/230
  六、加強消費者之教育/231
  七、司法應作有利消費者之判決/232
  八、新聞媒體應勇於監督,公正報導/232

附 錄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35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265
 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條文/273
 四、民法相關條文/279
參考文獻/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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