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法─兼述洗錢防制法與避稅關係
作者:張進德
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
出版日:2018/02
內容
國際稅法攸關跨國租稅課徵及租稅分配之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法律,對於跨國台商企業、法學界抑或實務界(律師及法院)、財稅機關及法、商學院的學生而言,為不可不研習的科目。本書的架構除對國際稅法作粗略循序漸進的介紹外,也將目前國際上常見的租稅規避、反制方法及我國的反制新規定,作一有系統的介紹,使學習者可以一目了然。
目錄
第一編 國際稅法概述/1
第一章 國際稅法的定義與內涵/3
壹、定義與內涵/3
貳、國際重複課稅原因/4
第二章 來源所得的認定/37
壹、定義/37
貳、各類來源所得認定原則/38
第三章 國際租稅逃漏及避稅/59
壹、國際逃稅/59
貳、國際租稅規避類型/61
第四章 反國際租稅規避的方法/83
壹、移轉訂價法制遏止非常規交易/83
貳、反制租稅天堂/90
參、反制濫用國際租稅條約/98
肆、反制資本稀釋/100
伍、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法制/109
第二編 我國反避稅稅制/129
第五章 移轉訂價稅制/131
第一節 導入背景/131
第二節 我國移轉訂價稅制的概要/132
壹、適用範圍/132
貳、關係企業及關係人的認定/133
參、適用的交易類型/139
肆、可適用的認定原則/140
伍、常規交易適用方法及交易類型/149
陸、納稅義務人應提供的資料及文據/166
柒、預先訂價協議/183
捌、稽徵機關的調查及處理方式/190
玖、移轉訂價稅制的缺失/191
第六章 資本稀釋稅制/193
第一節 導入背景/193
第二節 我國資本稀釋稅制的概要/194
壹、適用範圍/194
貳、關係企業及關係人的認定/195
參、關係人的負債及業主權益的範圍/196
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利息支出/200
伍、申報時應揭露相關資訊及應備妥的資料/202
陸、調查及相關調整/203
第七章 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得稅制/205
第一節 導入背景/ 205
第二節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投資收益的認列/205
壹、CFC定義/206
貳、適用對象/206
參、如何計算歸課所得/206
肆、虧損扣抵/206
伍、避免重複課稅/206
陸、「所得稅法第43 條之3」條文/207
第三節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208
壹、適用對象/209
貳、CFC 定義/209
參、低稅負國家或地區/209
肆、豁免門檻/210
伍、歸課所得計算及虧損扣除規定/210
陸、避免重複課稅/211
柒、「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條文/211
第四節 個人及其關係人境外關係企業營利所得的計算及規定/221
壹、適用對象/222
貳、CFC定義、當年度盈餘計算、虧損扣抵、避免重複課稅/222
參、如何計算歸課所得/222
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 條之1」條文/222
第五節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224
壹、CFC定義/224
貳、適用對象/224
參、低稅負國家或地區/225
肆、豁免門檻/225
伍、歸課所得計算及虧損扣除規定/226
陸、避免重複課稅/226
柒、「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條文/227
第八章 居住者認定原則/237
第一節 導入背景/237
第二節 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的課稅/237
壹、適用對象/238
貳、適用條件/238
參、「所得稅法第43 條之4」條文/238
第三節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240
壹、PEM 在我國境內的構成要件/240
貳、外國營利事業適用PEM 規定的程序/241
參、取得我國來源所得給付人應依法扣繳/241
肆、給付的所得比照我國營利事業判定我國來源所得並依法辦理扣繳事宜/242
伍、「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條文/242
第九章 我國與中國大陸反避稅稅制的比較/251
第十章 反洗錢反避稅/261
第一節 簡述避稅類型/261
壹、國內關係企業避稅類型/261
貳、國際租稅規避類型/264
第二節 證明所得法/270
壹、直接證明所得法(相關事證)/270
貳、間接證明所得法(資金流程)/271
第三節 洗錢防制法/273
壹、導入背景/273
貳、我國洗錢防制法的概要/274
第四節 共同申報準則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284
壹、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285
貳、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287
參、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標準(CRS)與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的差異/288
第五節 課稅資訊交換及反洗錢反避稅/289
壹、課稅資訊交換與洗錢防制法/290
貳、課稅資訊交換與共同申報準則/290
參、查核避稅的主張方法(查核資金流程)/291
第三編 我國稅法對兩岸及涉外課稅規定/293
第十一章 我國稅法對兩岸課稅規定/295
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95
貳、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302
參、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具體安排/305
肆、「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條文/321
伍、相關釋示函令/323
第十二章 我國稅法對涉外課稅規定/339
壹、外國人來台投資組織型態/339
貳、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340
參、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389
第十三章 案例評析/411
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26號/411
一之一、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判字第545號/415
一之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0年度判字第194號/419
一之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判字第1468號/423
二、高雄高等行政法97年度訴字第829號/427
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判字第676號/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