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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2
本件被告X於2019年間以菜刀刺傷同居人Y腹部,致Y因腎臟受損入住加護病房82天。一審法院認定X在犯行當下,因酒精中毒及代謝性腦病引發的意識障礙,處於心神耗弱狀態,故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檢察官依醫療觀察法第33條
2021/03/29
檢察官認定本件行為人於放火焚燒自宅之際,係處於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狀態,因而未就本件提起公訴罪,而依據醫療觀察法第33條第1項向福岡地方法院聲請入院審理。
2021/03/22
原判決認定本件加害人(下稱受處遇者)為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者,為醫療觀察法所適用的對象,須接受醫療強制入院。原告不服,主張原判決採用之醫療觀察法其立法目的、法條規定及處遇要件等皆欠缺合理性,違反憲法第14條、第22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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