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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患者C(當時2歲10個月)於2014年間於東京女子醫科大學附設醫院接受頸部淋巴管瘤注射硬化劑Picibanil(OK-432)治療,在ICU接受術後管理3天後因橫紋肌溶解症、高CK血症、心律不整、心功能不全、乳酸血症併發
2021/11/01
D(死亡時35歲)為眼科醫師,自2014年8月懷孕20週起,即在C開設之診所接受E醫師規律產檢。於2015年1月5日,D被診斷為輕度妊娠高血壓,E醫師認為催生較為適合。同年1月7日D入院,E醫師以Oxytocin催生兩次
2021/09/06
原告A係61歲之女性,於被告E開設之X醫院接受超音波肝生檢(即經皮肝臟穿刺檢查術)之際,因採檢者F醫師之失誤而刺穿A之肺部,使其因血液中混入氣泡導致腦空氣栓塞,留下左側肢體偏癱之後遺症。
2021/07/26
原告主張任職於被告所經營A大學醫院(下稱A醫院)之身心內科醫師等人,於2006年10月30日讀取其頭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報告書時,未診斷出其罹患腦腫瘤,使其至2011年12月因腦腫瘤增大併發水腦症(下稱本件過失)。
2021/05/17
本件被告Y醫院所屬之B醫師為原告X治療持續性心房顫動,實施心導管燒灼術1,導致X於術後併發腦梗塞,殘留左半身偏癱及重度腦障礙等後遺症,原告X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2021/02/26
醫事人員乃本於「醫療目的」有計畫的對於病患施以醫療,故醫療行為屬於故意行為,應無疑問,但因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而不具違法性。除有醫療目的之故意外,是否也可能存在其他不法目的之故意,頗值探討。
2021/02/09
被告甲、訴外人丙、訴外人丁均係合格醫師,其等與從事販賣醫美器材業務且不具任何醫事人員資格之被告乙,明知A診所(由被告甲設立)不具備進行大範圍麻醉、手術時所必須具備之生命徵象監測儀器、與處理麻醉或手術時所可能產生危及生命緊
2020/12/28
臺灣對於醫療責任之成立係採取過失責任主義,雖然實務對於醫療過失之認定多以「醫療常規」為據,但於2017年,最高法院接連針對過失之認定發表不同見解。
2020/09/25
本事件原告X1為產婦、X2為產婦之夫,對A婦產科診所之院長被告Y1及醫師被告Y2提出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導致產出唐氏症胎兒並死亡的損害賠償訴訟。
2020/09/11
原告X之子(即死者)於1975年出生,患有思覺失調症類之心理疾患,因此多次入院治療,最後住院記錄在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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