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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搜尋結果:複數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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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別股之運用在英美法系國家已行之有年。我國公司法早於1966年即已明定「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惟和開曼、美國等外國公司相比,過往特別股機制相當欠缺彈性,尤其類似股份轉讓限制、反稀釋條款、具有複數表決權甚至否決權等對  
2021/03/25
過去,公司為延攬集團優秀人才,企業主得依公司法第156條技術作價出資規定,或讓員工無償取得股票等方式,給予經營團隊或員工股權,以激勵員工與增加其向心力,並增進公司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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