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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槓收入報稅分析

文章發表: 2020/07/30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因應疫情影響,今年報稅季延長一個月到6月30日為止,對於大部份薪水階級而言,由於薪資通常都有申報扣繳,因此線上報稅往往幾分鐘就能搞定。然而另一方面,現代人的收入來源未必像以往一樣固定,除了薪資所得以外,發展副業、投資創業、在下班之後兼差,甚至上網接案、當直播主等,一個人可能會有好幾種不同的收入來源,而除了薪資之外,其他的收入來源該如何申報?在線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選擇的「所得類型」可能就會有差別,本文逐一來幫大家做介紹。

經營網拍

如今網路平台相當發達,不用有店面,個人也可以透過露天、蝦皮等網路平台進行銷售,而藉由網路或通訊軟體銷售二手用品也相當容易。因此財政部為了明確課稅的方向,發布了「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假設納稅人今天只是把家裡積存已久的二手書上網拍賣,這筆所得是不是也要列報呢?根據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6款,是屬於「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是不用課稅的。

但要注意,如果銷售的不是二手物品,或者是基於營利目的持續的銷售,都不會算在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的範圍內。只是如果是偶一為之,例如出國時順帶買了些國外精品在國內網拍銷售,這樣就會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的1項第一類營利所得中的「一時貿易盈餘」,而後者則可能是該類營利所得中的獨資或合夥之盈餘。讀者乍看會覺得都是同類所得,應無差別,但必須注意的是前者如果沒辦法具體提出成本費用的話,通常是按照銷售額的6%推計所得。但後者的話就要注意了,如果月營業額在20萬以下,還可以稱做小規模營業人,按照查定課徵的銷售額課徵6%,但如果月銷售額被認定在20萬以上,就必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沒辦法選擇只適用6%推計所得額,而必須實際列報成本費用了。

網紅、Youtuber

先前曾有網紅自爆高收入,而遭國稅局查稅的新聞。網紅或是網路直播主屬於新興產業,的收入來源較難掌握,如何申報也是一門大學問。直播主的收入來源相當多樣,來自於平台、廣告業主或是經紀公司皆有可能。

如果是獨立的Youtuber,網紅的收入來源可能是代言費、廣告費以及平台的流量費用。這時Youtuber如果選擇用設立公司的方式來經營,就會是公司的營利所得。若用個人或工作室的方式來經營,有可能被歸屬於「獨資或合夥之盈餘」,而需核實列報成本跟費用。

如果是與特定特定平台簽約的網紅,除了平台的底薪之外,可能還有觀眾的額外打賞(donate)。

直播主跟平台簽約,會有一定的底薪,而薪水也可能是透過經紀公司代收發放的模式,自然是屬於薪資所得;而觀眾donate的費用,依照目前的實務模式,仍需與平台拆帳,視雙方的契約模式,可能是薪資所得或是其他所得。另外,大家觀看這些平台,上面都會有置入性行銷的廣告,若是屬於直播平台的直播主,廣告的收益通常由直播主與平台分潤,所以也算是其他所得。兩種所得的區別相當重要,因為如果屬於其他所得,就可以按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其他所得之「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如果被歸類在薪資所得,則是按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三類薪資所得的規定只能選擇減除20萬元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選擇核實扣除治裝、進修跟工具上支出,可以列舉的成本費用會少掉非常多。

外送人員

除了業於經營網拍或是當直播主,兼職跑外送也是常見的斜槓收入。以台灣的外送平台來說,目前具有最大市佔率的仍是Foodpanda與UberEat,本文便以這兩家公司的外送人員為例。

Foodpanda已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由德商完全持股。既然是在台設立的公司,自然跟遠在海外的Uber不同。由於勞動部北區職安中心、桃園市政府勞檢處及台北市政府勞檢處已針對Uber Eats及foodpanda兩大業者進行專案檢查,認定其為僱傭關係。因此其所得應為薪資所得,公司依法必須開立扣繳憑單並申報國稅局,外送員在報稅、進行所得查調時,系統會主動帶出該筆收入,差別在於既然屬於薪資所得,就能夠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一般而言若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外送員可能也無法提出足夠的成本費用單據。

不過,如Uber eats這樣的境外電商,就算與外送員之間是僱傭關係,依法仍不需負擔開立扣繳憑單義務,外送員報稅時仍記得自行如實申報。

小結

以上介紹的這些所得,除了部分被認定為薪資所得,雇主必須扣繳者外,大部分所得稽徵機關均難以於第一時間掌握。因此許多人可能覺得報稅系統上沒有自行帶入,就怠於申報,或是不知道該如何申報。然而,漏報相關所得仍可能會有補稅甚至罰鍰的風險;建議對於上開新興類型的所得,仍需諮詢相關專家或是稽徵機關的意見,了解如何申報及分類,避免可能的稅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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