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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虛實展望

文章發表: 2021/06/07

王資元

  • 台灣暨美國紐約州律師
  • 合格證券分析師

股東會:公司最高權力機關

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凡屬公司法第202條以外專屬股東會權限的事項,皆須經股東會決議,而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公司每年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故正常營運的公司,每年至少須開一次股東會(因大多數公司會計制度採曆年制,每年5至6月即為公司股東會旺季)。股權作為公司治理的起點,股東行動主義(Shareholder activism)已成公司治理的顯學,公司經營階層應積極維護有利於股東參與公司營運的環境。

現實面的股東行動主義

惟於實務上,持股較少的股東,或因成本效益考量,或因專業能力限制,甚少實際出席股東會,此於股權高度分散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更為明顯。故較常見的作法,多為依公司法第177條出具委託書,或依公司法第177-2條以公司所訂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惟若以委託書方式授權者,公司多於委託書規範「本股東代理人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等文字,股東無從實地表達意見;又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依法更「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無論採何種替代方案,股東皆無從實際參與股東會的進行,對各項延伸討論亦無從置喙,此為股東行動主義面臨現實的妥協。

法規放寬及限制

考量今日科技發達,以視訊開會也可達到相互討論的效果,故公司法於107年8月1日新增第172-2條,參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容許一般公司亦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惟因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立法理由以視訊方式進行會議將有「股東身分認證、視訊斷訊之處理、同步計票技術之可行性」等疑慮,排除其適用;而縱使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適用該規範,惟仍須於修訂章程後始得為之。故即便公司法已放寬股東會得以視訊等線上方式召開,絕大多數公司仍須以實體方式進行股東會,此議題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朝野皆鼓勵以線上方式進行各種會議之際,更凸顯應有再為研議的必要。

疫情衝擊下的改革機會

新冠肺炎疫情於2021年5月急轉直下,衝擊正值旺季的股東會會務作業,如何兼顧防疫與公司治理,實屬迫切。臺灣集保結算所於2020年時曾制定「因應防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內容多著重實體股東會於疫情期間的執行方針,並鼓勵各股東可多加利用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於近期疫情漸趨嚴峻之際,金管會原先重申考量「股東身分認證困難;視訊斷訊之處理及責任之歸屬;同步計票有困難;同時可容納之在線最大人數有限制;待釐清受託代理人、徵求人或受託人參與權限及出席方式」等問題,強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仍應謹守以實體方式照常召開股東會的立場,卻於5月20日突然宣布,考量實體會議的群聚風險,所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另由公司董事會決議延至7、8月舉行。以比較法的觀點可知,許多國家已容許公司(包含公開發行股票)以線上方式召開股東會,且越來越多公司亦已相繼採行(如巴菲特主持的Berkshire Hathaway公司股東會,近兩年亦改採線上進行);我國主管機關揭示的各種技術性難題,已有許多他國制度可供借鏡,以中長期的觀點來看應非阻礙。或許,疫情衝擊下的公司治理,亦可為股東會制度改革的一個契機。

參考資料

  1. 避免群聚 金管會:所有股東會延至7/1-8/31舉行

延伸閱讀

  1. 從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事件談少數股東的股東會召集權
  2. 股東會財務決議的正當性審查探析
  3. 永豐餘「線上股東會」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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