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公司財務資訊之正確性,維護證券市場之公正性,並保障投資人權益,主管機關除增修規範強化會計師之法律責任及獨立性資格外,更增加實質審閱工作底稿之比例。而財務報告簽證是否違背法令、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審計準則公報等所規範準則,屬於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之評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享有判斷餘地,法院向來採取低密度審查標準。故如何強化查核程序之完整性,成為會計師執業之重要課題。本期企畫將為讀者說明各案懲戒原因、所應遵行之法規及受處分之程度; 法院須考量依其責任比例之不同定其不同賠償責任;另檢討現行制度並提出可考慮於證交法第32條第3項中增列罰鍰處分,以增加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處分方式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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