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延攬集團優秀人才,過往企業主得依公司法第156條技術作價出資規定,或讓員工無償取得股票等方式,給予經營團隊或員工之股權,以激勵員工與增加其向心力,並增進公司競爭力。然隨著員工取得股東權後,或員工因離職轉讓股權予新股東,進而可能發生員工或新股東濫用股東權,橫生枝節,致損及公司整體利益之風險。又基於家族財富傳承之需要而設立投資公司,如何於章程制定股權之轉讓限制,以維繫持股經營權之永續,除了得發行特別股以保障股東會運作之優勢,配合遺囑信託等方案之規劃,使其經營權與受益權分離,以達到經營傳承及財富分配之目的,本期將一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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