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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
「查核證據」為支持查核結論最重要之依據,同時也是會計師涉訟時,雙方訴訟攻防重點。審計準則(TWSA)第500號(原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針對查核證據設有原則性規範,要求查核人員應設計與執行查核程序以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  
2023/03/16
當固有風險之評估低於可接受之低水準,表示固有風險處於「固有風險光譜」較低之位置,該個別項目聲明不易存有影響投資人經濟決策之重大不實表達,因此,可無須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  
2023/03/01
原審計準則公報第48及49號,僅使用「重大性」作為查核人員判定應否針對特定個別項目設計及執行證實程序之判斷門檻,並要求查核人員就所判定之重大個別項目應設計及執行證實程序  
2023/01/11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17條,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9號規定辦理,若採證實分析性程序,應依專業判斷及審計準則公報第50號規定,採用適當之分析性程序。根據上述法條,本文就審計準則公報第49號  
2022/10/19
基於風險導向查核思維,查核人員應針對所評估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設計及執行足以因應該風險之「進一步查核程序」。交易類別、科目餘額與揭露事項等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下稱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係由「固有風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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