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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間財產買賣應留存完整證明

文章發表: 2020/10/15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6月23日發布新聞稿1,再次強調二親等親屬間的財產買賣,應提出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證明,否則就會有被補徵贈與稅的風險。既然是「買賣」,為什麼又會有贈與稅的問題,這要從台灣人的借名登記(人頭)習慣,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說起。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關於上述的條文,學者普遍認為存在一些立法疏漏。由於「以贈與論」在立法方式上指的是擬制,換言之,把A視為B,沒有舉證推翻的空間。但本條卻又弔詭的在後方加上「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顯然又允許人民舉證推翻,在法學方法上應是推定的概念,也就是倒置了舉證責任,讓納稅人主動提供證據來證明交易金流確實存在。

但立法用語的問題事小,實務上納稅人怎麼舉證,才是這裡的大問題。

親屬間買賣,契約與金流都必須留意

根據南區國稅局在新聞稿中舉的例子:「民眾王先生詢問,他想將名下房產賣給弟弟,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前,是否要先辦理贈與稅申報?......」讀者可能會覺得納悶,明明同樣是買賣,為什麼交易對象變成二等親親屬,就突然變成贈與了呢?

大家可以想像,父母子女間的財產移轉,無論是借貸或是買賣的名義,很多時候實際上並未真正支付對價,也就是說實為贈與,才會有這樣的規定。

然而我們也知道,除了上述實為贈與的情形,台灣借名登記普遍,登記在親友名下的財產相當常見,但因為借名的法律關係難以舉證證明,借名登記的返還往往只能用贈與或買賣的形式,而由於親屬間的交易被推定為贈與,這筆贈與稅就很難跑得掉。

但本條的但書確實規定了:「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換言之,法律在這種風險較高的交易中,倒置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要求當事人除了買賣契約外,還必須證明價款確實有交付。

證明價款交付,最通常的方式自然是匯款紀錄。然而款項從哪裡來?是否有可能父母私下贈與或是借給子女,再由子女向父母買?實務上這種可能性其實相當高,這也就是俗稱的「跑金流」,當然如果遭查獲,很可能買賣契約本身被認為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仍認定為贈與。

小結

從前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親屬間買賣並非必然會被課贈與稅,納稅人也不用太擔心,或是做出非常規交易來規避贈與,最後被補稅反而得不償失。建議的方式是明確實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的要求,除了買賣契約可以經公證外,金流用匯款的方式進行,且不要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的方式「跑金流」,並且保存匯款紀錄,仍然可以依照買賣的法律關係來課稅。

註釋

  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二親等親屬間的財產買賣,應提出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證明〉,2020年6月23日。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6adebbae718493e9afbd1375a96160a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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