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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捐贈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免計入遺產,蓋由於此時積累的財富並非由繼承人獲得,沒有財富重分配的必要,且從繼承人的角度出發,亦無負擔能力的成長。同法第16條之1也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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