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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102 (14期) 一人公司應課稅贈與之舉證責任 ──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38號判決為例【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一人公司應課稅贈與之舉證責任 ──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38號判決為例【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Burden of Proof in Taxable Gift of One-Man Company: Taking the (109) Pan No. 638 Decision Rendered by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on Court as an Example

作者

周逸濱魯忠翰

閱讀核心

依照稅捐稽徵法§12-1IV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事實成就之要件,負有客觀舉證責任。倘若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狀態,不利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承擔。本文將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38號判決之事實為例,討論在一人公司之情況下,應課稅贈與案件之舉證責任分配。

關鍵詞

一人公司可初步認定應課稅贈與舉證責任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102 (14期)

起訖頁

061-067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70692572021020014008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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