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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104 (16期) 房地交易所得稅關於附負擔贈與之取得成本認定之爭議──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9號行政判決為例【爭點解析】
中文篇名

房地交易所得稅關於附負擔贈與之取得成本認定之爭議──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9號行政判決為例【爭點解析】

英文篇名

The Dispute over Liability with the Gift about Recognition of Original Cost on the Assessment of Income Tax from Transactions of House and Land: Comment on the Judgment of the Kaohsiung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No.269 Su in 2020

作者

林榮華

閱讀核心

課徵房地交易稅時,若房地係因受贈取得且贈與附有負擔者,該房地交易之所得額計算得否將該具有財產價值之負擔列為取得成本?容有爭議,目前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目及第14條之4第1項雖均未明載「取得成本」文字,卻已隱含此概念,又為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應將具有財產價值之負擔列為取得成本為是。

關鍵詞

自由心證主義取得成本房地交易所得稅附負擔贈與證據評價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104 (16期)

起訖頁

055-063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70692572021040016006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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