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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206 (30期) 無婚姻關係且未能協議,未成年子女扶養免稅額應如何列報?──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為例【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無婚姻關係且未能協議,未成年子女扶養免稅額應如何列報?──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為例【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How Does One of the Parties, Who Only Pays Maintenance Payment Without Marriage and Mutual Agreement Declare the Tax Return with Support Deduction: Taking The (111) Jian Shang No. 17 Decision Rendered by the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as an Example

作者

周逸濱魯忠翰

閱讀核心

依高等行政法院多數見解,子女免稅額之目的在於以稅捐之減輕使父母對子女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單純給付扶養費用之一方,不得申報免稅額。謹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為例,討論上開見解對於相關案件之影響。

關鍵詞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免稅額所得稅法第17條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206 (30期)

起訖頁

074-078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2060030009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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