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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本件為母犬A的飼主X主張獸醫Y未盡鑑別診斷及說明義務,導致A因子宮蓄膿症死亡之事案。A自2018年4月5日生理期後陸續有頻尿、出血現象,之後3個月以每月一次的頻率回診。
2023/01/16
患者X於2013年間因輕度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於被告Y開設之醫院接受腦腫瘤栓塞手術,術中疑因白金線圈刺穿左側腦腫瘤,致X腦血管再度破裂而死亡。遺屬們主張Y違反說明義務及手術上之注意義務,要求Y賠償X之夫3,600萬日圓、兩
2023/01/06
寰宇醫事裁判一專欄,蒐編各國醫事法相關之裁判,本書則彙整日本裁判,有以違反說明義務、因果關係與藥事事件三個主題。
2022/10/19
對於醫病關係的看法在醫療環境上經歷了大約三個時期,從早期醫界前輩認為醫病關係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沒什麼好探討的,到慢慢大家覺得這個議題很有意思,至今幾乎是公認非常重要的議題。對應的是病人自主的提升與醫療爭議的升溫,
2021/11/15
原告產婦X曾於2012年產下一男嬰;2014年11月至A醫院求診,希望此胎性別為女,並接受被告Y醫師施以排卵誘發劑等不孕治療;於2015年6月確認懷有五胞胎,經雙方討論後決定減胎三胎、留下二胎
2021/03/08
原告X(女性,當時53歲)於被告Y醫院接受左、右腦之顱內動脈瘤栓塞術,X於手術後產生左上下肢身體障礙之後遺症,對此X主張被告Y醫院於手術適應症之判斷、手術之手技、兩次手術間隔的設定與術後的病情觀察等四點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2021/02/05
本件原告因手術後產生癱瘓等神經損害症狀,主張被告於手術時發生治療錯誤,且未經醫師解釋手術之可能風險,請求財產與精神上損害賠償。原告身為運動員暨手球教練,因為其右側股骨頭缺血性(Hüftkopfnekrose),曾於201
2020/05/06
醫療法第81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是為醫師告知說明義務之規定。
2018/07/31
原告因誤吞假牙至市立醫院(被告)就診,被告醫院醫師於診療時僅表示「用內視鏡取出吧」,除此之外未針對其他處置(若以內視鏡無法取出時需進行開腹手術)之可能性進行說明。
2018/07/27
原告為30歲女性,於A大學醫院(被告)接受排卵誘發劑之不孕症治療之際,因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varian Hyperstimulation Syndrome,OHHS)導致腦血栓,產生左上肢殘廢等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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