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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原告(當時43歲)於2001年出現慢性眩暈症症狀,於2004~2005年間接受G醫師投藥鎮定劑Klonopin(商品名clonazepam),該種藥物為
2017/07/20
原告患者因子宮肌瘤於被告開設之醫院接受全子宮切除術,於接受硬膜外麻醉後產生反射性交感神經失養症(Reflex Sympathetic Dystrophy,RSD) 後遺症。原告以被告醫院麻醉醫師於麻醉針刺入之際有
2017/06/06
本件為無失智症、於自宅可獨自入浴之79歲高齡者在病房浴室全身燙傷死亡。遺屬以護理師於入浴時未協助,未說明設備使用方法,未於患者入浴時
2017/06/06
被告醫師曾任大學腫瘤免疫等科之研究所教授,涉嫌以「新免疫療法」之名目,於執業診所推銷其妻擔任負責人之藥廠所販賣之健康食品,造成本件乳癌患者延誤治療
2017/06/06
原告於2001年於被告診所接受激光視力矯正,術後因右眼視力模糊又於同診所接受了第二次及第三次的前導波雷射,但仍自覺視力未恢復,因而主張被告醫師
2017/05/31
本件患者於入院被告醫院接受氣喘治療過程中死亡。遺屬主張院方1.對患者氣喘之嚴重度誤診,2.不當、過量投與當時尚未得到厚生勞働省承認之氣喘治療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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