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纲要】
主讲人
颜玉明 │ 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1、针对2019年5月新修正之政府采购法的兴利措施和除弊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
2、修法新增「停权」之事由及程序保护相关机制,其中停权制度影响甚广,仍有检讨之空间,值得政府及厂商重视。
【讲纲】
一、政府采购法修正条文
修正条文之立法理由、相关行政法规及子法说明
二、政府采购法第101条—停权问题
- 第1款—容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或证件参加投标者(及相关判决评释)
- 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者(及相关判决评释)
- 第3款—擅自减省工料,情节重大者。(及相关判决评释)
- 第4款—以虚伪不实之文件投标、订约或履约,情节重大者(及相关判决评释)
- 第5款—受停业处分期间仍参加投标者(及相关判决评释)
- 第6款—犯第87条至第92条之罪,经第一审为有罪判决者(及相关判决评释)
- 第7款—得标后无正当理由而不订约者 (及相关判决评释)
- 第8款—查验或验收不合格,情节重大者 (及相关判决评释)
- 第9款—验收后不履行保固责任,情节重大者
- 第10款—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及相关判决评释)
- 第12款—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终止契约,情节重大者(及相关判决评释)
延伸阅读
- 采用「争议裁决委员会」解决工程契约争议之探讨,廖义男、黄立、颜玉明等教授,月旦法学杂志。
- 营建工程契约进度及工期问题之探讨,颜玉明,月旦法学杂志。
- 政府采购法上认定不良厂商及追缴押标金之时效及其起算问题,张南熏、黄立,月旦法学杂志。
- 政府采购法不良厂商宣告救济与实务争议问题评析,林石猛、张宗琦,月旦法学杂志。